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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虚假担保未核实 山西一公证处被判担主责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07-06-10
  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终审判决太原市万柏林区公证处对山西海达公司300万元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8日,太原市万柏林公证处收取了1500元公证费后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山西省卷烟销售公司同意为山西鑫叶烟草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鑫叶公司)向山西海达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下简称海达公司)借款事宜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350万元。后海达公司基于此公证书通过民生银行转账支付鑫叶公司300万元。

  去年4月,鑫叶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鹏因虚构伪造山西省卷烟销售公司公章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海达公司遂起诉万柏林公证处,要求赔偿因其不实公证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公证处赔偿海达公司300万元。万柏林公证处不服,上诉到山西高院。

  山西高院二审后,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万柏林公证处由于未对鑫叶公司经理叶鹏提供的《担保》公证等虚假材料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就出具了瑕疵公证书,未严格履行尽职义务导致损失的发生,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因公证文书虽具有证明效力,但并非绝对保证效力,并不具体参与到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法律关系中来,海达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有义务对山西卷烟销售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函》和公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故对造成自身的经济损失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一审判决让公证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属不当,判决公证处赔偿海达公司210万元。

作者:记者 陈 伟

  时间:2007-06-10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