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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全国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1-05-03

     沪公协办2011)第20

关于开展第六届

“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全国优秀公证员”

评选活动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公证处:

接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全国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公协字[2011]020号),中公协正在开展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全国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现将相关内容转发给各处,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公证处及公证员积极申报。

本次评选活动申报阶段程序及评选要求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公证处申报阶段(5月中上旬)

公证处均可按中公协《通知》及其附件《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处”申报标准》和《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员”评审标准》的要求,在 512日前 向协会提出申报的书面申请,此申请只需提交基本信息、事迹和理由即可。

(二)推荐阶段(5月下旬―6月上旬)

1、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各处申请文件后进行初审,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

2、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文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拟向中公协申报的推荐名单;

3被拟推荐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应按中公协《通知》要求,准备详细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征得所属司法局的同意,于 610日前 报协会秘书处;

4、上述申报材料在《上海公证网》上公示3天,并交由理事会审议;

5、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司法局审定。

(三)协会申报阶段(6月中旬)

申报材料经公示、协会理事会讨论、市司法局审定通过后,由秘书处组织相关公证处及公证员按照中公协《通知》的要求,整理齐全部材料,向中国公证协会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优秀公证处

1、根据中公协的评审标准;

2、曾荣获协会优秀公证处称号或区县、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优先推荐;

(二)优秀公证员

1、根据中公协的评审标准;

2、评审标准第三条“申报前两年内曾获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的表彰”。其中对“公证协会的表彰”做如下解释:近两年内(2009--2010年),曾荣获协会优秀公证员、质量标兵、服务标兵称号的优先推荐,但不包括协会授予的世博类等专项荣誉称号。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默     电话:62184510

 

附:《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全国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