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办(2011)第20号
关于开展第六届
“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全国优秀公证员”
评选活动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公证处:
接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全国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公协字[2011]020号),中公协正在开展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全国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现将相关内容转发给各处,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公证处及公证员积极申报。
本次评选活动申报阶段程序及评选要求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公证处申报阶段(5月中上旬)
公证处均可按中公协《通知》及其附件《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处”申报标准》和《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员”评审标准》的要求,在
(二)推荐阶段(5月下旬―6月上旬)
1、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各处申请文件后进行初审,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退回;
2、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文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拟向中公协申报的推荐名单;
3、被拟推荐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应按中公协《通知》要求,准备详细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征得所属司法局的同意,于
4、上述申报材料在《上海公证网》上公示3天,并交由理事会审议;
5、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司法局审定。
(三)协会申报阶段(6月中旬)
申报材料经公示、协会理事会讨论、市司法局审定通过后,由秘书处组织相关公证处及公证员按照中公协《通知》的要求,整理齐全部材料,向中国公证协会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优秀公证处
1、根据中公协的评审标准;
2、曾荣获协会优秀公证处称号或区县、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优先推荐;
(二)优秀公证员
1、根据中公协的评审标准;
2、评审标准第三条“申报前两年内曾获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含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公证协会的表彰”。其中对“公证协会的表彰”做如下解释:近两年内(2009年--2010年),曾荣获协会优秀公证员、质量标兵、服务标兵称号的优先推荐,但不包括协会授予的世博类等专项荣誉称号。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默 电话:62184510
附:《关于开展第六届“全国优秀公证处”和“全国优秀公证员”评选活动的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