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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公证”中法公证法律专题研讨会在沪举行,来看中法公证人之间的智慧碰撞

日期:2023-10-13
来源:上海市公证协会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用户

自《民法典》实施后,对公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公证行业也在不断加强对外的交流与学习。今日下午,由上海市司法局指导,上海市公证协会、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办,上海中法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法中心”)承办的“民法典与公证”中法公证法律专题研讨会顺利举行,中、法方的专家学者、公证同行们畅所欲言,分享彼此的有益经验,激荡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上海市公证协会监事长、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主任、中法中心中方董事徐雪梅主持开幕式;上海市公证协会秘书长、上海市临港公证处主任、中法中心中方董事兼中方主任丁闻,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中法中心法方董事威克斯主持研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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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证联盟荣誉主席、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荣誉主席、中法中心首任董事长德科尔在开幕致辞中回顾了上海、法国公证行业之间的合作与学习历程。德科尔表示,希望中法双方今后能继续通过交流研讨的形式,进一步加深两国之间公证业务的探讨,以及对公证新业务、新技术的培训,促进中法公证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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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证协会会长、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副主任陈铭勋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深刻推动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全面发展。公证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行业之一,承担着预防纠纷和化解矛盾并举的职责,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参与主体,也是《民法典》实施的重要力量。希望全市公证人员筑牢使命意识,厚植为民情怀,在《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中充分拓展公证法律服务空间,不断提升公证法律服务的供给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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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驻上海总领事王度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中法公证交流历史悠久,至今已有超过6000名公证人得到了专业培训。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一向致力于中法之间的公证、法律交流,希望本次研讨会能通过探讨中法公民共同关心的遗产继承、婚姻财产、不动产等话题,使得中法公证人皆可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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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尔·格里马蒂

巴黎第二大学荣誉教授

法国民法中的遗产管理制度

在法国民法中,遗产管理指对遗产的管理,而不是对遗产的分割,而中国民法典在“遗产的处理”一章中对遗产额分割进行了规定。

《法国民法典》中专门设立的三节篇幅,分别谈论了具有身后效力的委托、常规委托、司法委托。取决于遗产管理是否被委托,且属于三种委托中的哪一种,公证人可能会遇到无继承委托、身后委托、继承人设立的委托、司法委托四种情况,在这四种情况中,公证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法国,公证人于遗产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这并非《法国民法典》明确为其保留的地位:这个位置也可以被其他人占据,但公证人之所以能够抢占这一地位,是因为其是一个懂得妥协、善于协调、保障法律安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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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逊敏

上海市公证协会副会长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主任

遗嘱继承公证于《民法典》时代再出发

《民法典》2021年实施后,在遗嘱方面的修订对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本遗嘱方面的立法只局限于对财产的直接处分,而《民法典》中与遗嘱有关的内容有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遗嘱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遗嘱执行等,公民对处分自己身后财产的形式更加多样,更有力地保障了各方权益。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毋庸置疑会使遗嘱公证案件量下降,但遗嘱公证的程序、形式严格性进而导致的司法接受度高等优点仍会吸引许多当事人选择这一遗嘱形式,可谓是挑战与机遇并存。

为积极响应《民法典》的新变化,公证行业开拓了许多遗嘱继承的衍生业务,并积极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各地公证处也在推进遗产管理人库的搭建,邀请律所、金融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专家个人入库。

可以说,《民法典》时代,中国公证机构在遗嘱公证法定优先效力被取消的情况下,奋力求变,对遗嘱继承的衍生业务投入更多关注,从而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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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维耶·威克斯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中国事务代表

中法中心法方董事

克鲁法公证人

法国遗嘱制度

法定继承顺位由法国法律明确规定,但可以通过遗嘱进行调整,即所谓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

于一般性规则下,立遗嘱者必须精神健全,在原则上享有完全的自由。然而,法律为某些继承人保留了最低份额遗产,在这些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遗嘱人只能处分一部分财产,不能完全剥夺特留份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继承涉及遗嘱人的全部财产,那么由此产生的遗赠被称为概括遗赠;如果遗嘱将财产赠予一个或多个继承人,但只涉及部分财产,我们称之为部分概括遗赠;当遗嘱人在遗嘱中将其财产详细分配和分割给推定继承人时,这种遗嘱被称为分割遗嘱。

遗嘱分为多种类型,它们对受益人的保障程度不同。《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手写遗嘱、公证遗嘱(由公证人制作的遗嘱)以及密封遗嘱。除了这些法国国内法律规定的类型外,还存在国际遗嘱和紧急情况下制作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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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贝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民法典》时代的夫妻财产制问题

《民法典》第1065条是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核心法条,而1062条和1063条分别列举了被认定为一方个人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类型。与法国法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获得的赠与或继承财产,除非赠与人或遗赠人另有约定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从1065条的规定中,我们可得出两点有些矛盾的结论:一方面中国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几乎不设任何限制;另一方面,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在中国法的实践中几乎没有市场。这中间固然有文化上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中间方案的缺失。

在这个问题上,公证机关事实上大有可为。通过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夫妻财产清单的建立,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归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才能真正地实现分离。如何实现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公示化”,也可以是公证机构今后业务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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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静

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亚洲事务部成员

贝桑松公证人

法国婚姻财产协议

一旦结婚,夫妻便受到一系列规定了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即婚姻财产制。对于决定不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的夫妻,他们的财产将受到“婚内财产共有制”的规定,通常称为“财产共有制”。

然而,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所有夫妻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被称为“基本制度”。这些关于婚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无论选择何种婚姻财产制,均适用于所有夫妻。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12条及其后续条款规定,基本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仅因结婚而自动适用的所有夫妻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包括:夫妻相互帮助与救济的义务、分担婚内开支、夫妻之间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承诺、个人财务的独立性、个人职业的独立性等。

夫妻有权决定是否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然而,选择特定的婚姻财产制有助于在婚前明确双方的财务状况,并提前考虑某些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后事件的后果,比如离婚、一方去世、一方破产等。如果未签署婚姻财产协议,将适用法定婚内财产共有制。

婚姻财产协议必须在结婚日前订立,且必须采用公证形式。婚后允许修改协议,但这仍然属于修改婚姻财产制的范畴,只有公证人有资格进行这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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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玛丽

巴黎第二大学法学教授

比较法研究院院长

法国协议离婚制度

法国于2016年11月18日颁布《关于21世纪司法现代化的第2016-1547号法律》,将协议离婚制度引入法国法律。这是一种新的法定离婚制度,无需法官介入,只需双方当事人通过与律师共同签署的私署文书形式完成,且原件应交由公证人保存。

最初,离婚协议是一份私署文书,由律师副签,然后被保存到公证人的原件档案库中,准确地说,公证人肩负着一项重要的使命,他远不是一个建档的档案保管员。

首先,公证人负责检查离婚协议的形式要件,确保离婚冷静期得到当事人双方的遵守;其次,公证人有责任检查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因此,如果离婚协议明显违反公共秩序,公证人必须拒绝接收。

实际上,公证人和律师共同对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进行检查,这种检查对于公证来说必不可少。不过,恰恰是公证人的职责,才使离婚协议书具有了公式性特点,这意味着公证人必须进行最低限度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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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闻

上海市公证协会秘书长

上海市临港公证处主任

中法中心中方董事兼中方主任

监护公证守护智残家庭

根据中国残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我国的残疾人总数超过8500万人,心智障碍人数保守估计在1200万到2000万之间。心智障碍家庭最终都会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当自己老去甚至离世后,谁来照顾自己的孩子?或者在自己步入老年,患有心智障碍的孩子无法照顾自己时,谁来赡养自己?

对于心智障碍家庭存在的上述问题,公证机构目前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遗嘱指定监护公证和意定监护公证。

我国《民法典》第29条规定了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即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相比指定监护强调家长为心智障碍的孩子挑选监护人,意定监护则关注这些家长自身日后的养老问题。意定监护协议的签署和实施需要法律制度保障,公证机构作为重要的中立法律服务机构,在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等非讼家事案件时更具优势。

在意定监护相关公证实践中,我们发现《民法典》中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分的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一定操作难度,如何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需要公证机构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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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尔·吉思贝尔

巴黎第二大学法学教授

中法中心法方董事

法国不动产交易制度

法国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指定非常简单,根据《法国民法典》规定,只要各方就标的物和价款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便成立。

即使交易已完成,权利变更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非常重要,这需要将交易文件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公示。乍看之下,这与中国的不动产物权转让也需办理登记手续相似,但仍存在两个重要的不同之处。

第一,在中国,登记原则上起到使合同生效的作用;相反,在法国,权利转移不需要通过登记实现,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无权转移即告发生。

第二,在中国,公示程序只有在房产登记部分进行了相关权利验证,特别是对要登记的权利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后方可进行;在法国,不动产登记部门仅对待公示文书的特定方面进行形式合规性检查,实质性核查工作由负责办理买卖合同的公证人在交易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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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罗姆·古洛

巴黎公证人公会国际事务委员会负责人

巴黎公证人

法国民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世纪,随着城市化发展与集体建筑数量倍增,公证实践面临着建筑物在多个业主间划分的困难,公证人提供了解决方案,并得到立法认可。

1965年7月10日颁布的法律第1条规定: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对于任何已经建成且所有权属于多人的建筑物,均包含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组织化的集体产权。法律要求制定“区分所有权规则”,这是一份契约性质的文件,但法律要求人们遵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限制区分所有权人的自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是一种法律技术,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具有政治、社会和环境层面的重要意义。

研讨环节之后,中法公证人各自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提问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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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第二大学法学教授、比较法研究院院长古玛丽在总结发言中表示,公证人是协调、协商法律安全的重要人员,民法典落实后,公证人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公证人作为社会公民之一,也正以积极的情感行使着公民义务。希望中法两国公证人今后能继续加深交流学习,共同为公证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