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办(2013)第 25号
关于办理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的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上海市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建立建全本市公证员助理档案信息,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公证员助理的基本情况,现需对本市公证机构助理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由协会统一制作公证员助理工作证(注:办法施行前协会已核发的《公证员助理工作证》须重新申请核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领《公证员助理工作证》,须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证员助理申请表(一式二份)(详见附件1);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用工关系证明;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请公证处按照要求审核统计,将公证员助理信息及工作证申请表(附件1)、所有助理人员名单(附件2)及2寸蓝底免冠数码照片电子版(请注明姓名)统一于 2013年11月8日前发送至协会邮箱,协会核对身份后予以办理。
联系人:米伟伟 郁姗姗 电话:62184408-103, 207
特此通知。
附件:1、公证员助理信息及工作证申请表
2、公证员助理名单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