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听“青”诉——青年公证员成长记系列活动第一、二期已顺利举办,收获了广大公证青年的积极响应与广泛参与。为持续深化青年公证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积极打造更高价值、高品质的青年公证员学习交流平台,市公证协会青年公证员工作委员会于5月23日开展该系列活动第三期,即“法律研习篇”。
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一级调研员陈继军,市公证协会副会长张磊、监事忻凌娜、业务规则和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贤春、培训委员会委员朱沛冉出席活动,青年公证员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霓雯主持活动,副主任委员刘敏、蒋佳春参加活动。
新规则带来新挑战,新要求激发新作为
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正式施行,对涉及婚姻家庭领域的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范。
作为系列活动的第三篇,“法律研习篇”紧扣《解释二》实施背景,延续“理论学习-实务研讨-能力提升”的培养逻辑,通过“材料征集-归纳梳理-现场研讨-经验转化”四步走立体培训模式,引导青年公证员深入探讨业务难题,将理论研习转化为可落地的操作指引,确保活动内容紧密联系公证实务;通过构建“研、学、练”一体化交流平台,鼓励青年公证员分享经验、碰撞思想,推动其法律素养与实务能力的协同提升。
活动当日,协会副会长张磊为活动致辞。张磊指出,司法解释的更新既是执业规范的“校准仪”,更是业务创新的“方向标”。
他寄语青年公证员,要以精研覃思的专业态度深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化公证需求,找准发展定位,守正创新,以高瞻远瞩的思维与眼光,在敏锐识变、灵活应变、主动求变的动态进程中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推动公证事业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开拓公证事业创新发展新路径。
聚焦新规凝聚智慧,交流互鉴协同共进
活动筹备阶段,专委会充分发挥组织引领作用,广泛动员青年公证员聚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赠与合同”、“同居协议”等公证事项,立足案例实践提炼研习议题、设计公证应用场景方案。
经筛选与系统整合,形成兼具指导意义与实践价值的研习素材,为现场研习交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活动第一阶段“研”,四位青年公证员围绕活动主题,结合一线办证经验,从法律适用精准度、风险防控完整性、权益保障平衡性等多维视角展开思辨。
东方公证处团总支书记、青年公证员张宇衡分享了一则涉外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案例。本案中,美国公民甲方与中国公民乙方因婚前婚后均积累大宗财产,为避免混同,遂向公证处申请夫妻财产分别制协议公证。张宇衡详细阐述了承办公证员如何通过“法律适用精准化、财产界定精细化、权益规划前瞻化”的三重维度,为这对跨国夫妻构建起覆盖现有及未来财产的清晰权利边界,生动展现了公证在跨国婚姻财产关系处理中的专业价值。
闵行公证处青年公证员欧阳帆的分享聚焦《解释二》实施后,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房产的权属认定与分割难题,提出:《解释二》中对父母出资购房规则的细化,标志着裁判思路从“产权登记优先”转向“出资来源穿透审查+婚姻贡献综合评估”。通过引入“出资来源”“婚姻贡献”等复合指标,防止通过约定成为规避家庭责任的工具。“法律理性”与“伦理温情”的有机融合,正成为破解家庭财产关系难题的核心路径。
协会青年公证员工作委员会委员、杨浦公证处青年公证员包容围绕赠与合同公证详细阐释公证程序在强化合同法律效力、固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方面的核心作用。其以“交付在先、签约在后”的特殊赠与情形为分析样本,结合《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典型司法判例及丰富实务经验,对动产交付与权利转移的本质差异展开法理辨析,揭示两者在判定赠与是否完成、赠与合同效力的关键作用。
张江公证处青年公证员干泽诚紧扣社会需求背景与法律体系现状,围绕同居协议公证的办理背景与实践方案进行阐述。伴随社会观念变迁,非婚同居现象愈发普遍,然而我国对同居关系的保护力度远不及婚姻关系,即便司法解释明确了析产规则,实践中当事人仍常因举证困难导致权益受损,而公证协议可直接作为约定依据,降低举证难度。干泽诚清晰指出了同居协议公证兴起的必然性:法律对同居关系保护的缺位、司法解释对协议效力的强化,不同群体在财产分割、权益保障方面的现实需求,共同推动公证成为规避风险、明确权责的重要途径。
活动第二阶段“练”,青年公证员以小组为单位,采用随机抽题的形式,每组抽取2题,各组在规定时间内展开讨论并推选代表分享小组讨论成果。
深度点评破解难题,实务指导精准赋能
活动第三阶段“学”,特别邀请在公证领域深耕多年、拥有丰富办证经验的公证员开展集中点评和专业指导,为青年公证员授业解惑,加深法律条文在实际应用中的理解。
协会副会长张磊系统剖析了当前公证行业的现状与面临的困境,并强调,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迁,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制度的天然优势。青年公证员须不断深耕业务领域,更大程度地发挥公证内在价值,并转化成实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谈及行业业务拓展路径时,张磊结合《解释二》的立法精神,提出同居协议公证或将成为行业新的业务拓展方向,青年公证员在开展此类公证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应以法治思维和人文关怀并重的理念,将同居协议公证打造成兼具法律严谨性与社会服务性的特色业务。
协会监事忻凌娜围绕“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赠与合同”两类公证事项,提出几点看法。
其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往往与情感因素深度交织,部分当事人可能因婚姻关系波动或对法律后果认知不足,在约定时未能充分考量长远利益,此类约定可能成为争议焦点,公证机构也可能面临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提出的投诉。
其二,“赠与合同”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各有其优势和适用边界。青年公证员需综合考量当事人真实意愿、法律关系、财产性质、效力范围等要素,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实现财产安排的安全性、合法性与可执行性,在办理相关公证业务时,务必树立“提前规划、全程把关”的理念。
协会业务规则和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贤春对青年公证员在研习环节中展现的创新思维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其从法理与公证实务的视角,为青年公证员呈现了关于法律适用与公证服务创新的思考。
周贤春提出,在家事类公证实务中要注意婚姻家庭事务的特殊性,避免可能存在的“机械套用”一般法律条款的惯性思维;同时,针对家事类公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周贤春强调应当建立系统性的分析框架,青年公证员应结合具体法律规则,针对个案特性,准确、精细化地适用法律,注重家庭伦理与个体权利合理平衡,综合运用各类公证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会培训委员会委员朱沛冉围绕《民法典》第1065条展开财产约定制度解析,精准聚焦公证实务中最易引发争议的法律适用场景,明晰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赠与合同”的法律竞合边界,更强调了公证员在审查中对“协议目的性”的穿透式分析,为青年公证员处理此类复杂民事协议提供了清晰的审查框架。
同时,朱沛冉对青年公证员职业成长提出期许。他在谈及“办案以审批意见为准”时,以“青年公证员应以独立思考为主与审批老师经验辅助相结合”为切入点,揭示了青年公证员在执业初期易陷入的“流程依赖”误区。他提出“多研习典型案例、多尝试疑难案件、多参与业务研讨”的成长路径,倡导青年公证员建立“主动式执业思维”。
“法律研习篇”以问题为导向,直面婚姻家庭领域公证业务中的高频争议点与难点,通过精准对接实务需求的内容设计,构建起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研习体系。
未来,协会青年公证员工作委员会将继续秉持“专业引领、助力成长”的宗旨,以打造“学习型、复合型、创新型”青年公证人才队伍为目标,持续深化专业能力建设,积极搭建兼具深度与广度的学习交流平台,凝聚行业发展新动能,全方位推动青年公证员成长为行业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