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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公证实用项目被忽视 提存公证防债主耍赖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07-09-09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市民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 联想到使用公证。然而,除了遗嘱公证、财产约定公证等常见的公证事项之外,公证还能 在生活的哪些方面发挥其维权作用?

   日前,我国首部《公证法》颁布满两周年,记者从上海市公证协会了解到,尽管目前本市的公证项目已不下89种,但其中一些诸如提存公证、公司章程公证以及遗赠抚养协议 公证等公证事项,都因为人们不太了解而处于相对“冷门”的状态。

   公证保存维权证据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是公证部门主要针对的几种公证对象。在大多数情 况下,人们之所以选择公证,是因为担心在某一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时,自己维权的证据 得不到保存。上海市公证协会副会长谢平安告诉记者,以遗嘱公证为例,法律赋予人们的 财产权利不仅限于占有,还包括生前和死后的处理。可是,如何保证财产在当事人过世之 后还能被合理地处分,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能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于是,在公证部 门的参与之下,订立遗嘱便成了一种有效的手段。

   除了遗嘱公证,财产约定公证也是目前老百姓用得比较多的一种公证事项,因为通过 财产约定公证,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变得分明,而且可以在发生相应的财产纠纷时产生 对抗第三人的效应,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钱被拒可提存公证

   然而,当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公证的有效性时,人们却忽略了除遗嘱公证、财产约定 公证之外,公证所涉及的事项还有很多,且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提存公证便是其 中之一。

   举例来说,A欠B10万元,双方约定今年6月1日还钱,A逾期不还则须支付B违约金2万元 。今年5月16日,A欲提前还钱,不料B表示A给出的10万元数额与当初的借款数额不同,托 辞拒绝其还钱,但到了6月2日,还款期限刚过,B又向法院起诉,称A借钱不还。在这桩借 款纠纷中,A无疑是受害者,明明想提前还钱,却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而B则是故意利用A没 有证据这一“劣势”,拖到还款期限之后,意欲获取额外的2万元“违约金”。“如果借钱 一方事先将那笔钱提存于公证部门,并领取相应的公证文书,那么即便被告上法庭,他也 不会被认定为赖债不还,更不会落入有理难辩的窘境。”谢平安表示,提存公证就是针对 类似的现象,为保护债务人的权利而推出的举措。

  多种公证用处多

   与此类似,生存公证、遗赠抚养公证也能很好地帮助当事人维权。但有所不同的是, 前者更多地用于机关单位。如一名知青从新疆回沪之后,继续领取新疆当地发放的养老金 ,但对于新疆当地的发款部门来说,如果不知当事人的生存状态就一味发放养老金,很容 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造成当事人死后仍然领取养老金的现象;至于遗赠抚养公证,则 主要针对自然人。如一对老夫妻无人赡养,为了提高晚年生活质量而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 遗赠抚养协议,称只要第三人能够完成养老送终的义务,便能获得老夫妻留下遗产的一半 。可是,双方之间的一纸协议,到头来谁能证明是真是假,一旦该老夫妻死后,其子女突 然出现并主张其法定继承权,那么对付出了赡养义务的签约者来说,谁来保护他的权利将 是个尴尬的问题。而若有经过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的话,事情的解决便会轻松很多。

   根据目前的《公证法》,公证机构可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 赠与、遗嘱以及公司章程证明、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 印本是否与原本相符等多个领域。利用公证维权,也为越来越多人所接受。不过,谢平安 同时提醒,由于我国的公证部门仅有核查的权利及义务,而没有调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 人们要做公证之前,也应当尽可能地做好充分的准备,尽量完整地提供自己想要证明的事 实资料。 作者:葛志浩

 
2007年09月10日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