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2013)第3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小额遗产
继承公证试行简易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各公证处:
《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试行简易程序的意见》经协会四届第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证处组织公证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0月9日
送:市司法局公管处
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试行简易程序的意见
(2013年9月27日上海市公证协会四届第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办理小额遗产的继承公证,决定在本市公证行业中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试行简易程序。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小额遗产范围为价值不超过人民币贰万元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等动产,多次申请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伍万元。
第三条 申请人办理公证时一般应提供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凭证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条 共同申请继承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中一名申请人办理,并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保证本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明材料与事实相符,并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证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需要核实的除外。
第七条 小额遗产的登记或直接保管单位非本市,以及存在复杂情形的继承公证事项,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条 授权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制定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办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