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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老婆贱卖房子 老公离婚告公证处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08-02-20
    市民夏先生的两套房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老婆偷偷做了两份委托公证,一套房子被低价转卖,另一套房子则被他人抵押贷款。夏先生为此不但与老婆离了婚,还将广东某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公证。但公证处却辩称,自己不应当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此案昨日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记者了解,自去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以来,首次确立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广州市中院和越秀区法院均随后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以公证处为被告,要求撤销公证书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但目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以公证机构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公证书和赔偿损失,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
    焦点一:夏先生是否到现场做公证?
今年50岁的夏先生是广州本地人,他跟前任妻子吴某在婚姻存续期,购置了分别位于白云区增槎路和番禺洛溪新城的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的转让与抵押需征得双方同意。夏先生诉称,广东某公证处在其本人完全不知情、亦没有签署任何委托书的情况下,出具了两份公证书,导致其这两处房产被分别办理了不合法的担保抵押及房屋转让。其中位于洛溪新城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以20万元的低价转让,在增槎路的房产则被陌生人王某用以抵押40万元的银行贷款。
夏先生在法庭上控诉,自己与妻子结婚十几年,妻子背着自己做假公证,令其非常伤心,已于今年10月与妻子离婚。但事实上,自己在今年6月之前从未去过该公证处,被告办理公证程序不合法,出具假公证。他不但要求该公证处撤销两份公证书,还请求赔偿律师咨询费等损失1万元。被告代理律师向记者证实,按照规定,要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人必须到场,并称办理那两份公证时,夏先生均有到场,还按了手印。对此,夏先生当庭申请法庭为其做指纹鉴定,但未获法庭批准。
焦点二:公证处能否作为民事被告?
对于夏先生的指控,被告代理律师拿出今年越秀区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的一份裁定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类似的案例有不少,但我们都是胜诉的。此案根本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被告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的答辩意见与作为证据的判决书的判决理由相同。
据悉,去年3月1日《公证法》实施,并首次确立了公证处的民事主体地位。此后,很多公证机构便陷入了官司泥沼,请求法院撤销公证书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些案件在广州中院和越秀区法院均有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