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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案) (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公证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5月16日上海市公证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日期: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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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协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及社团局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公证机构是上海市公证协会的团体会员,应当依照《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本协会的团体会员每年度会费按公证机构上一年度注册公证员人数收取,以每人2.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缴纳。

团体会费最多不超过公证机构上一年度业务收入的3%

第四条  本市的注册公证员是上海市公证协会的个人会员,本协会的个人会员暂不缴纳。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原则为: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是:

(一)召开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的支出;

(二)协会为推动行业发展,促进规范化建设的支出;

(三)协会为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四)协会开展的业务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支出;

(五)协会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会刊和业务培训,组织学习考察的支出;

(六)协会对外开展宣传交流合作的支出;

(七)协会向中国公证协会缴纳会费的支出;

(八)协会为会员的福利及其他公益活动的支出;

(九)协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支出;

(十)协会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支出;

(十一)协会对收费少并会费负担重的公证机构的帮扶支出;

(十二)协会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七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应当于每年515日前足额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八条  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不缴纳、逾期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会费的,协会将停止或减少向其提供信息、业务资料,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业务交流、理论研讨和评选先进、表彰优胜等活动的权利将自动丧失或受限制,且协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其缴纳或补足相应的会费为止。

第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和收支账目,严格会费的开支范围和支出,会费使用情况每年由理事会提出财务报告,提交代表大会审查,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十条  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公证协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每年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审议协会理事会提交的会费预、决算。

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会费使用的监督机构

上海市公证协会财务资产委员会是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的监督机构,负责初审秘书处编制的会费使用预算、决算草案和财务报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经费开支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

上海市公证协会秘书处是公证协会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所通过的有关会费使用的决议、计划。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缴团体会费的应在每年430日前提出书面报告,由上海市公证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证协会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