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办(2013)第14号
关于统计荣誉公证员称号人数的通知
各公证处:
为增强公证员的职业荣誉感,表彰长期在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加强行业凝聚力,更好地促进公证队伍建设,市公证协会拟在行业内开展第二次“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称号评选活动,现需要对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统计,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长期从事公证工作因年龄、健康、离职等原因,依《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免职的公证员。
二、申报条件:
(一)、同时满足1、2项条件:
1、曾担任执业公证员满二十年;
2、无协会行业内通报的惩戒记录、无司法行政部门停止三个月以上执业的处罚记录、无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但在今年授予工作开展前逝世的公证员可以被追授。
请各处负责人员根据申报要求如实统计,填写下表(见附件),于
联系人:米伟伟
电话:62184408-103 传真:62185665
附件:报名表
2013年8月28日
报名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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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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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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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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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