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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1-01-18

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协会

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已经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公证协会

二○ 一一年一月六日

 

 

中国公证协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规则

20101228中国公证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工作委员会的活动,根据《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公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委员会是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研究、拟订公证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议案、规则,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办理相关事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并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决议开展工作;

(二)主持行业重大课题的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四)受理和处理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五)指导地方公证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培训委员会工作范围:

1.研究制定行业培训规划和实施办法;

2.组织编写、审定行业培训教材;

3.组织全国公证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立全国公证行业职业培训试题库;

4.指导、监督全国公证行业职业培训工作。

(二)维护公证员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工作范围:

1. 研究维护公证员合法权益、支持公证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和研究报告;

2.开展行业维权状况调查,向行业通报维权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3. 直接参与或办理公证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4. 针对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代表行业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反映行业意见和建议。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范围:

1.研究制定全国公证行业职业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

2.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协会西部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女公证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

1. 保障女公证员依法执业,维护女公证员合法权益;

2. 组织女公证员开展各类研讨和联谊活动,加强女公证员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3. 引导女公证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推动公证行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4. 组织女公证员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组织开展和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5.积极引领女公证员参政议政,进一步提升女公证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五)青年公证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范围:

1. 指导青年公证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青年公证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2. 研究青年公证员执业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指导青年公证员成长的意见和措施;

3. 组织开展符合青年公证员特点的各种业务活动和文体活动,加强青年公证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4. 发现和培养青年公证员骨干力量,展示青年公证员良好社会形象。

(六)惩戒委员会工作范围:

1. 研究制定行业惩戒相关规定;

2. 受理应当由协会惩戒委员会处理的案件;

3. 对受理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

4. 根据受理案件处理情况提出行业建议和意见;

5. 监督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公证员和公证管理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工作委员会可以聘请关心和支持公证工作、有较深业务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担任委员或者顾问。

第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八条  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公证员应当执业满三年,公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管理经验;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研究水平,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五)有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并具备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条件。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分管副会长提名,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二)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三)征得所在单位及地方公证协会同意

(四)协会秘书长审核,分管副会长批准;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委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解聘:

(一)自愿退出;

(二)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不参加工作委员会活动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委员会工作的;

(四)其他不符合担任工作委员会委员条件的。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协会工作计划和工作需要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末就实施当年工作计划的情况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符合本委员会工作特点的活动方式,不断丰富活动内容,注重活动实效,灵活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助、协调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根据工作委员会工作需要和协会财务状况,核拨必要经费用于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各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活动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