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下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在凤阳路598号地下会议室举办2018年第七期东方讲堂,邀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高级法官毛译宇和高级法官金殿军作“新司法解释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讲座。会议由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主持。
会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高级法官毛译宇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司法解释的八大新内容予以了详细的梳理及解读;高级法官金殿军对新司法解释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讲解。之后,参会公证员就新司法解释适用中的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确定给付内容”、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是否意味着公证机构做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不再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前置条件?”等条款,特别是新的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出具,给付内容如何列明,向两位法官进行了提问,毛译宇、金殿军两位法官对此均予以详细解答。
近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将就新的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出具、相关审查范围及要求、给付内容如何列明等内容,制定下发具体的业务规范。
处领导、全体业务指导室审批人员及业务部门全体公证员参加了此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