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2011)第32号
关于印发《2011年度上海市公证行业
先进表彰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公证处:
按照市公证协会2011年度工作任务及计划安排,依据《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年底前将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公证行业先进评选表彰活动”,评选“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同时,为表彰在行业创先争优系列活动中践行为民服务宗旨,不断推出便民服务举措的公证处,今年协会将在年度表彰中增设“公证为民服务奖”。
现将《2011年度上海市公证行业先进表彰评选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并注意时间节点。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默 米伟伟 电话:62184408*205、202
地址:胶州路699号1603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2011年度上海市公证行业先进表彰评选活动方案
一、评选目的
近年来,本市公证行业已连续举办多届行业先进评选表彰活动,经活动评选出一批优秀团体及个人,为全体会员树立了典范,在行业内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对行业健康有序、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带头作用。依据《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奖励办法》,今年年底前将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公证行业先进表彰评选活动”,继续评选“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同时,为巩固文明行业争创成果,继续提升行业服务社会的能级,2011年各公证处在坚持做好现有服务承诺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各类便民利民活动,不断向社会提出服务新举措。据此,为表彰为民办实事的公证处,今年增设“公证为民服务奖”,评选表彰方式参照《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奖励办法》执行。
二、各类评选条件(附件一)
三、评选范围
(一)荣誉称号类
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的评选应为符合相应评选条件的本市执业公证员。
(二)公证为民服务奖
公证为民服务奖的评选应为符合相应评选条件的本市21家公证处。
四、评选名额
(一)荣誉称号类(个人)
1、“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三名;
2、“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五名;
3、“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十名。
(二)公证为民服务奖(公证处)
“公证为民服务奖”五个。
五、评选办法
(一)各公证处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本单位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可申报多个奖项,但同一类奖项中最多获得一个奖项。
在历年举办的评优活动中已获得过荣誉称号的公证员,只要符合评选条件且在近三年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新的优秀事迹产生的,推荐单位可再次申报。
申报奖项的,由所属公证处统一书面填写推荐书,推荐书一式二份,附以电子版本一并上报市公证协会。
(二)推荐书格式由协会制定,各推荐单位可在上海公证网站(www.shnotary.gov.cn)上直接下载,各推荐单位应保证所提交的推荐书内容完整、真实。
(三)协会对各推荐单位提交的推荐书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优秀会员推荐书,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加评审。
(四)市公证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候选人(公证处)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二)。
(五)经过秘书处的书面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对符合“上海市优秀公证员”评选的候选人须抽查2009-2011年度承办的公证卷宗、对符合“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评选的候选人须抽查2010-2011年度承办的公证卷宗,抽查件数、类别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对符合“公证为民服务奖”评选的公证处可视情向有关部门核实申报事迹。
(六)召开评审会议时,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候选人(公证处)进行评审。
在荣誉称号类的评审中发现候选人存在严重公证质量问题或违规收费等问题的(包括: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不合格的、因公证员过错导致公证书被撤销的、在公证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违规收费的);在“公证为民服务奖”的评审中发现公证处存在虚报评选事迹、夸大服务成绩、冒用他人工作成果等情况的,评审委员会都应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取消其评选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后,提出候选人(公证处)名单。
(七)初评提出的候选人(公证处)名单,将统一公布于上海公证网站,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候选人(公证处)参评条件有异议的,会员可在公示期间书面向协会秘书处反映,秘书处在收到有关反映后,应及时核实,形成书面材料。
公示同时开展网上投票,并由秘书处及时做好统计工作。
(八)投票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再次召开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对经公示的荣誉称号人选及“公证为民服务奖”逐个复评,其中经评审已经提名为“上海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的,不再纳入“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重复评审;已经提名“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候选人的,不再纳入“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重复评审;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经秘书处核实确定不符合评选条件的,应取消候选人(公证处)的资格。通过审查候选人(公证处)申报材料、公证卷宗检查情况,参考上海公证网候选人投票情况,经评审委员会出席委员协商或无记名投票后,产生“上海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三名,“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 候选人五名,“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候选人十名,“公证为民服务奖”候选公证处五个。
(九)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复评结果、评议情况和公示情况一并报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正式候选人(公证处)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表彰方式
(一)“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和“公证为民服务奖”获奖者由会长签署会员表彰决定。
(二)市公证协会对获得“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对获得“公证为民服务奖”的公证处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三)对获得“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的奖励决定,将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及本市法律服务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作为公证员年度考核依据。
附件一:各类奖项评选条件
附件二: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附件三:2011年度上海市公证行业先进表彰评选活动时间节点安排
上海市公证协会
二○一一年十月
附件一:
各类奖项评选条件
一、
上海市优秀公证员评选条件
(一)在本市公证处执业三年以上。
(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热爱公证事业,严格履行职责,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证程序规范,公证质量过硬,服务态度好,为本市公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近三年(2008-2010年度)中累计两次在所在公证处考核中获得优秀或受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并受到当事人的书面表扬。
(四)刻苦钻研法律和公证知识,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办理疑难、复杂公证事项的能力,在本市公证行业中有一定影响。近三年内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有关公证的文章,或提供两篇近三年公证的优秀案例。
(五)在近三年(2009-2011年度)中经办的公证案件无错、假证,无被投诉或虽有投诉,经查无过错的,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党团纪律处分和行业惩戒。
二、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本市公证处执业三年以上。
(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近三年(2008-2010年度)在所在公证处考核中曾获得优秀。
(三)热爱公证事业,严格履行职责,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证程序规范,公证业务质量名列所在公证处前茅。经抽查承办的各类公证书无一差错。
(四)在近二年(2010-2011年度)中,经办的公证案件无错、假证,无被投诉或虽有投诉,经查无过错的,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党团纪律处分和行业惩戒。
三、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评选条件
(一)在本市公证处执业三年以上。
(二)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近三年(2008-2010年度)在所在公证处考核中曾获得优秀。
(三)热爱公证事业,严格履行职责,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意识强,公证服务态度与质量名列所在公证处前茅,受到群众或有关单位好评(要有近三年的书面表扬材料)。
(四)在近二年(2010-2011年度)中,经办的公证案件无错、假证,无被投诉或虽有投诉,经查无过错的,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党团纪律处分和行业惩戒。
四、公证为民服务奖评选条件
(一)积极组织本处公证人员投入文明行业的持续创建活动,有效落实本市公证行业向社会做出的公开承诺。
(二)公证处在下列工作之一中,有新举措,且效果是便民、惠民的:
1、加强窗口建设,改善接待环境,增加服务方式;
2、优化公证流程,缩短办证周期,提高服务效力;
3、拓展公证业务,运用办证技能,满足社会需求。
附件二:
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委员:
侯 晓(女) 上海市公证协会副会长 嘉定公证处主任
副主任委员:
徐 青(女)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副处长
叶国建 上海市公证协会理事 东方公证处公证员
委 员:
郭毅军 上海市公证协会理事 黄浦公证处主任
罗海娟(女) 上海市公证协会理事 浦东公证处副主任
陈继军 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副处长 公证协会副秘书长
吕其兵 虹口公证处主任
徐雪梅(女) 闵行公证处主任
黄 晓 国信公证处主任
孙继红(女) 静安公证处公证员
欧阳培基 徐汇公证处公证员
附件三:
2011年度上海市公证行业先进表彰评选活动
时间节点安排
一、推荐书及材料上报:11月11日前报至协会秘书处,并附电子邮件;
二、11月12日―11月16日,协会秘书处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补正,逾期补交材料或补交的材料仍未符合要求的,不予参评;
三、11月17―11月27日,经过秘书处的书面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对荣誉称号候选人卷宗抽查,初评后确定候选个人名单。
四、网上投票及候选人公示:11月28日―12月2日,初评确定的候选个人名单公布在上海公证网站,全体会员在网上进行投票;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反映;
五、12月3日―12月9日,评审委员会审议,产生复评结果;
六、评审委员会将复评结果、评议情况、公示情况一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