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文版 >> 协会介绍 >> 协会文件

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2008年评选上海市优秀公证员及单项标兵的活动方案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08-11-18

                                   沪公协( 2008 )第 67

各公证处:

现将《 2008 年评选上海市优秀公证员及单项标兵的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8 年11 月6

 

                                                                    

报:市司法局局领导 ,中国公证协会                                  

送:市司法局政治部、办公室、宣教处、公管处,各区县司法局          

发: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各公证处                               

上海市公证协会                                2008 年11 月7 印发     

 

 

2008 年评选上海市优秀公证员

及单项标兵的活动方案

2008 年9 月23 协会三届第七次理事会原则同意,并经协会三届第十七次会长办公会议修改通过。)

一、评选目的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市公证员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开拓创新,甘于奉献,促进了本市公证事业的发展,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评优、争优、创优的行业氛围,推进本市公证队伍的建设,在今年年底前评选一批优秀个人会员,包括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

二、优秀称号和评选条件

(一)上海市优秀公证员是综合性的优秀称号,其评选条件如下 :

1 、在本市公证处执业三年以上。

2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 、热爱公证事业,严格履行职责,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证程序规范,公证质量过硬,服务态度好,为本市公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近三年中累计两次在所在公证处考核中获得优秀或受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并受到当事人的书面表扬。

4 、刻苦钻研法律和公证知识,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办理疑难、复杂公证事项的能力,在本市公证行业中有一定影响。近三年内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过有关公证的文章,或提供两篇近三年公证的优秀案例。

5 、在近三年中经办的公证案件无错、假证,无被投诉或虽有投诉,经查无过错的,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党团纪律处分和行业惩戒。
  
(二)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是单项性的优秀称号,其评选条件如下:

1 、在本市公证处执业三年以上。

2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近三年在所在公证处考核中曾获得优秀。

3 、热爱公证事业,严格履行职责,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证程序规范,公证业务质量名列所在公证处前茅。经抽查承办的各类公证书无一差错。

4 、在近二年中,经办的公证案件无错、假证,无被投诉或虽有投诉,经查无过错的,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党团纪律处分和行业惩戒。

(三)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是单项性的优秀称号,其评选条件如下:

1 、在本市公证处执业三年以上。

2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近三年在所在公证处考核中曾获得优秀。

3 、热爱公证事业,严格履行职责,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意识强,公证服务态度与质量名列所在公证处前茅,受到群众或有关单位好评(要有近三年的书面表扬材料)。

4 、在近二年中,经办的公证案件无错、假证,无被投诉或虽有投诉,经查无过错的,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党团纪律处分和行业惩戒。

三、评选范围

符合上述各类先进评选条件的本市执业公证员。但,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评选名额

1 、“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三名。

2 、“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五名。

3 、“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十名。

五、评选办法

(一)市公证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优秀个人会员候选人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七人组成,人选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候选人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二)各公证处根据评选条件,择优确定本单位候选人名单,填写优秀会员推荐书一式二份,报市公证协会秘书处。候选人可同时申报多项优秀称号。但评审中,对既符合综合性优秀也符合单项性优秀的,只评取综合性的;对符合二个单项性优秀的,可同时评取。

(三)优秀会员推荐书格式由协会秘书处制定,各公证处可在《上海公证》网站上直接下载,各公证处应保证所提交的优秀会员推荐书完整、真实、可靠。

(四)协会秘书处对各公证处提交的优秀会员推荐书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优秀会员推荐书,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对逾期不补或补而不足的,不予评审并退回该推荐书。

(五)经协会秘书处书面材料审查后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将统一在上海公证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会员可在公示期间向协会秘书处反映。协会秘书处应在收到有关反映后,及时核实。对经核实,认为反映情况属实或基本属实,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取消候选人资格。

评审委员会将公示后符合推荐条件的候选人名单统一公布于上海公证网站,提交全体会员在网上投票,每位会员投票数不得超出确定的评选名额,超出评选名额的投票无效。秘书处做好统计工作。

(六)评审委员会或其指派的专人,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公证卷宗抽查。抽查内容为办证质量,收费规范等情况。抽查结果作为评审依据。对存在严重公证质量或违规违约收费等问题的候选人,评审委员会应一票否决。

上海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的被抽查的公证卷宗的期限为近三年;上海市公证质量、服务标兵候选人的被抽查公证卷宗的期限为近二年;抽查件数、类别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七)召开评审会议时,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评审结果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不含本数)通过有效。

(八)评审委员会首先对各公证处推荐并经网上公示、投票的“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人选逐个评议,通过审阅候选人申报材料、公证卷宗检查情况,结合上海公证网站候选人公示、投票情况,经评审后产生三名“上海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

“上海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产生后,评审委员会再对各公证处推荐并经网上公示、投票的“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人选逐个评议,对其中经评审已产生的“上海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不再重复评审。通过审阅候选人申报材料、公证卷宗检查情况,结合上海公证网站候选人公示、投票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产生五名“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候选人。

最后,由评审委员会再对各公证处推荐并经网上公示、投票的“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人选逐个评议,对其中经评审已产生的“上海市优秀公证员”候选人,不再重复评审。通过审阅候选人申报材料,公证卷宗检查情况,结合上海公证网站候选人公示、投票情况,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产生十名“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候选人。

(九)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和网上投票结果一并报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可根据评选条件和评选情况,对评审委员会上报的候选人作适当地调整,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人选,由会长签署会员表彰决定。

六、表彰方式

(一)市公证协会对授予“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称号的优秀个人会员颁发荣誉证书。

市公证协会对获得上述荣誉的优秀个人会员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上海市优秀公证员奖金为 8000 元,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奖金为 4000 元,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奖金为 3000 元。

(二)市公证协会对获得“上海市优秀公证员”、“上海市公证质量标兵”、“上海市公证服务标兵”称号的会员的奖励决定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及本市法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作为公证员年度考核依据。

七、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邵国荣 韩燕凌 叶国建 侯晓 黄建琴 顾海元 吕其兵

 

 

 

上海市公证协会

二○○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