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办(2011)第10号
关于涉外公证员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公证处:
协会2011年度涉外公证员的审核、备案工作现已开始,请各公证处根据沪公协(2008)第14号《关于涉外公证员申报、审核、备案、签名章使用的通知》的规定,于 3月 3日前 向协会提出申报,并将《涉外公证员登记备案表》(附件1)《办理涉外公证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备案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交至协会,所有文件均一式五份。附表不够,可复印(联系人:陈默 电话:62184510)。
特此通知。
附件:1、《涉外公证员登记备案表》
2、《办理涉外公证公证处及公证员印章备案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