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公证是由公证机构对意定监护协议办理公证,确保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进一步固化协议效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充分了解本市居民对意定监护公证的认知程度、接受意愿与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相关公证服务,现开展本次问卷调查。
欢迎各位市民踊跃参加问卷调查。问卷采用匿名方式,所有数据仅用于统计分析,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