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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2-02-27

沪公协2012)第4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协会关于降低

房产继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公证处:

为贯彻市委市府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上海市公证协会于 2012221第三届第二十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公证协会关于降低房产继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公证处组织公证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此项《意见》的规定,切实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证协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司法局办公室、公管处、审计处、计财处,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公证协会关于降低

房产继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

办理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近几年来,因本市房地产增值较快,市民普遍反映本市公证机构根据原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继承房产公证收费偏高的情况,为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坚决执行市委市府关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事透明度、减少收费的总体要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生活负担,经上海市公证协会2012221日第三届第二十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房产继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自 201231日起 ,对房产继承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原来按规定“按受益额的2%”收取调整为“按受益额的1%”收取。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收费标准,上海市公证行业遵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 201231日起 实施。

三、各公证机构应在接待窗口对该项收费标准变化进行明示。

全体会员应认真贯彻执行理事会意见,认真办理好房产继承公证,及时出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协会也将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协会将按照行业惩戒规则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市公证协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