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2012)第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协会关于降低
房产继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公证处:
为贯彻市委市府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上海市公证协会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证协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司法局办公室、公管处、审计处、计财处,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公证协会关于降低
房产继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
办理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近几年来,因本市房地产增值较快,市民普遍反映本市公证机构根据原国家计委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继承房产公证收费偏高的情况,为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坚决执行市委市府关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办事透明度、减少收费”的总体要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生活负担,经上海市公证协会2012年2月21日第三届第二十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房产继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自
二、本意见自
三、各公证机构应在接待窗口对该项收费标准变化进行明示。
全体会员应认真贯彻执行理事会意见,认真办理好房产继承公证,及时出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协会也将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协会将按照行业惩戒规则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市公证协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