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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新闻

隐瞒实情 终逃不过细致入微的核查

日期:2018-11-28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用户

2018年10月下旬,崇明公证处公证员苏某例行公证接待大厅值班。下午一点刚过,公证处大厅就已坐了三位当事人,原来他们是来申请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

三位当事人刘某某(女)、刘中某(男)、刘忠某(男)向公证员苏某说明了来因和目的,并向苏公证员提交了法定继承相关证明材料。苏公证员仔细审查他们提交的材料,发现本公证事项并不复杂,他们三人是被继承人宋某某的子女,被继承人宋某某生前遗留某银行800股自然人股,宋某某的配偶在十九年前已死亡,而宋某某一直未再婚,宋某某的父母也先于宋某某死亡,依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本案由于宋某某的持股发生在配偶死亡后,故为宋某某个人遗产。苏公证员据此认定,被继承人宋某某的遗产由其子女共同继承。那么本案的关键在于,被继承人宋某某到底有几个子女?刘某某、刘中某、刘忠某是不是他们的子女?是不是唯一的三个子女?就此问题,苏公证员一边为他们做询问笔录,一边详细地询问。对此,刘某某、刘中某、刘忠某三人同时回答,宋某某生前只有他们兄妹三人,无其他子女,并承诺他们所说的都是真实的,并且刘中某、刘忠某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宋某某的上述遗产,刘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苏公证员初步审查了他们提交的材料,做了详细笔录和相关法律责任、法律意义的事项告知,当天决定受理此案。

原本这一简单的法定继承公证到底也就结束了,但是苏公证员在随后准备出证的时候,还是觉得有个生疑的地方,那就是假若刘氏三人所说为真,那么有一点不太合情理,即老大刘中某是1957年出生,老二刘忠某1963年出生,老大和老二差了有六年。按照被继承人宋某某1933年出生的那个年代和崇明本土当时的风俗情况,老大老二差个两年、三年的很正常,但是相差6年,好像并不多见,这中间会不会还有另外的孩子?哪怕是夭折的、送养的呢?但是刘氏三人一口咬定被继承人宋某某就只有他们三个子女,排除其他子女的可能。“不不不,我还是不放心,小朱,你帮我去被继承人生前所在村委会好好核实一下,电话里头若是村委会不确定,你就去实地核实,一定要弄清楚宋某某到底有几个子女”,苏公证员对公证员助理小朱说。公证员助理小朱也不敢怠慢,立即拨打了崇明城桥镇某村委会书记的电话,该村陈书记接听了电话,其告诉说,宋某某生前有三子一女,其中最大的儿子刘某大已经于三年前死亡,健在的子女剩上述的刘氏三人。公证员助理小朱立马打电话向继承人刘某某求证,并告知其隐瞒继承人的后果,刘某某当场承认却有此事,并称不是故意隐瞒,而是与继承人刘某大的子女多年无往来,联系不上,故而觉得反正遗产涉及金额小,就没把刘某大死亡的事情说出来。小朱将此信息做了工作记录,并第一时间反馈给了苏公证员。

苏公证员随后对刘氏三人进行了严肃教育,并再次向他们解释了《继承法》中继承人的相关规定,三人表示已知道错误,不该隐瞒。苏公证员见三人的确事出有因,且认错态度较好,在向三人确认了另一继承无法联系到场的情况下,建议他们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知或者缺席判决,如此也能保证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三人表示接受公证员建议,继承人刘某某当场签名撤回公证申请的申请书。

公证员释法: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在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的按照第一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另,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刘某大的子女享有对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此为代为继承。故在公证处申办法定继承时,若是继承人不悉数到场,又无委托继承公证书,则公证处无法受理此类公证,申请人可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进行遗产分割。

公证员提醒:

司法部日前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当事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主题包括在申办公证事项过程中向公证机构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为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提供帮助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公证当事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公证员在此希望公证申请人一定要如实提供材料,如实陈述办证申请相关信息,否则一旦被发现失信行为,对公证申请人来说将得不偿失。

上海市崇明公证处 撰稿人 朱海挺 201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