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设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精神,认真执行《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提高公证质量,增强公证公信力,根据我区公证工作的实际,
二是要强化责任,严把“受理、办理、出证” 审核关。在受理阶段,注重全面、仔细审核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身份材料;特别对第一代身份证件,应与其他有效证件相互印证。在办理阶段,对有些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办结后应报主任、副主任或审批人审批后才能出证;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处务会议或业务指导委员会讨论,讨论形成的意见应记录归档。在出证阶段,对应当审批的公证事项,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出证,违反规定的按私自出具公证处理;审批后出证的证件被撤销或经检查后被认定有错误的,视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黄浦区司法局公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