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2011)第17号
关于发放文明行业奖励金的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文明委[2011]4号)第十四条“凡获得文明行业称号的行业,可对参与创建的员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的规定,经协会三届四十七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各公证处可以根据文件的有关精神,对每名公证员奖励伍千元人民币。对公证处其他人员,可根据在争创工作中的工作量酌情予以奖励。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证协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