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马越 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司法行政工作给予肯定,并从司法行政改革、智慧法律服务、防控公共安全风险等方面为所有司法行政人列出了一份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任务清单,其中对公证改革的要求则为扩大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拓展公证业务领域,规范公证执业行为。
据了解,1月16日,广东省司法厅批复同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改制为合作制公证处,设立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设立两家合作制公证处后,广州市共有11家公证机构,其中9家是事业单位体制。无独有偶,就在昨日,山东首家合作制公证处在滨州设立,试点期限2年,滨城公证处由此成为山东省首家合作制公证机构。
合作制公证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公证员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共同出资。不要国家编制和经费,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实行民主管理,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证机构。可以说,合作制是公证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和体制模式,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是创新公证组织形式、深化公证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2017年9月,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与试点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监督、指导责任,指导试点公证机构建立符合事业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质量监管等制度,使公证机构真正成为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试点公证处也列为省、市两级年度公证质量集中检查必查单位。
合作制公证处与事业单位体制的公证处相比的优势在于合作制公证处具有浓厚的市场主体意识,行政性干预减少,有助于激发公证机构的活力,可以充分发挥公证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公证员的责任感,提高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此外,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法》并没有明确公证机构的性质,合作制公证机构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因此,其出具的公证书与体制内(事业单位)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