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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节录)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09-11-26

(1993719日国务院第118号令颁布)

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抚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上海市公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