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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上海市公证协会 关于开展公证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的工作计划

日期: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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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3]61号)、《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国标委服务联[2014]195号)文件的要求和协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表》内容,现制定上海公证行业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的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标准化组织管理和机制建设

(一)按照国家级试点的要求充实调整标准化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管理:

1、协会要充实调整标准化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成立公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公证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各公证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职务,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联络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物资等工作条件;

(二)根据公证行业的特点,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标准化工作激励和奖励机制:

1、协会标准化领导小组(包括会长会和理事会)定期开会讨论公证行业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工作;

2、协会标准化办公室定期召开标准化工作联络员会议,分析研究标准化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积极推进行业标准化试点各项工作;

3、协会和全市公证机构建立公证服务标准化试点档案,实施记录归档制度。

二、制修订标准体系和服务标准

(一)建立标准化资料库,收集涉及公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

(二)学习考察其他标准化建设单位的试点经验;

(三)制修订上海公证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标准。

三、开展标准化宣贯培训工作

(一)协会负责全市公证机构标准化联络员培训工作;

(二)全市公证机构负责本单位公证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协会和全市公证机构通过报刊杂志网络手机等方式宣传上海公证行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全面实施公证服务各项标准

(一)协会组织部分公证机构进行标准实施试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

(二)全市公证机构全面实施各项公证服务标准。

五、开展自我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一)协会和全市公证机构定期开展公证服务标准化试点的自我评价,分析研究标准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改进;

(二)协会和全市公证机构要针对自我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持续改进措施及时改进,确保行业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六、建立标准化试点工作档案

(一)协会建立全行业的标准化试点工作档案;

(二)全市公证机构要建立本单位标准化试点工作档案。

七、做好试点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

(一)按照国标委的要求认真做好公证行业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项目中期评估的准备工作,接受国标委专家的中期评估。

(二)按照国标委的要求认真做好公证行业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受国标委专家的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