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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化身”调解员 沪二中院民商事案件试水多元化解

日期:2016-12-14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用户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12月15日报道:将在处理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公证员“纳入”调解员队伍,对于高效化解纠纷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正式“携手”,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到家事、房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类等民商事案件。



          图片说明:今天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正式“携手”。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二中院收案连年上升,2015年共收案20293件,突破2万件大关,同比上升4.83%,今年1至11月已收案20112件,又同比增长6.31%。为此,二中院探索了多种纠纷化解方式,此前已在劳动纠纷、金融纠纷等几类民事纠纷中引入了专业第三方,并于今年6月成立了全市首家中级法院诉调对接中心,逐渐形成多种力量参与、多种途径配合的符合中级法院工作实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此次,二中院分别与市公证协会、东方公证处签署合作备忘录与对接协议,拓展了委托调解的纠纷类型,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到家事、房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类等民商事案件,深化了诉调对接工作内容。

        


       图片说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公证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

       据介绍,这些纠纷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其较为突出的特点,公证员在这些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于高效化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相较于其他专业第三方的调解,公证调解在程序上具备独特优势。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使得公证机构在调解成果的固定上能够提供更加多元、更加便利高效的方式,也有利于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此外,二中院与公证行业的合作在规范公证服务与公证调解的同时,也将重视和强调司法对公证的支持与保障功能,明确指出法院在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等方面给予公证机构的支持,促进公证服务与诉讼服务的相互协调,从而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