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2011)第35号
关于举办“上海市公证行业
歌唱比赛”的通知
各公证处:
一年以来,上海市公证行业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在各区县司法局的关心支持下,着力推进行业文化建设,不断巩固已取得的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在“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中,展现了公证人员服务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总体要求,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协会将在年终开展的“2011年度上海市公证行业评优表彰大会暨2012年迎新联谊会”上,举办“上海市公证行业歌唱比赛”决赛,现将本次歌唱比赛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初赛:2011年12月16日(周五)
决赛:2012年1月上旬
地点:待定
(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参赛办法
(一)本次参赛人员包括公证处全体人员及协会工作人员;邀请市、区县公证工作管理人员共同参与,由各公证处统一报名。
(二)参赛人员可以独唱、合唱或小组唱的形式出现,各公证处参赛名额不限。
三、比赛要求
(一)比赛分流行组与民歌组,可以跨组参赛。
(二)歌曲流派不限、语种不限、演唱形式不限,但表演方式不得低俗。
四、比赛规则
(一)比赛设初赛与决赛。初赛由专业人士及行业人员组成三人评审组进行选拔;决赛由专业人士组成三人专业评审组,并从21家公证处推荐的评委中选择7名代表组成大众评审团共同评选出冠亚季军的名次。
(一)
初赛时三人评审组评选出流行组若干人(视报名情况而定),民歌组若干人(视报名情况而定)进入决赛。
(二)
决赛时先进行民歌组的比赛,后进行流行组比赛。评分标准为0―10分,每人比赛后由主持人当场唱分。每组比赛结束后,由工作人员统计得分情况,遇到分数相同的,由专业评审组投票表决。
五、奖项设置
(一)比赛设流行组一二三等奖,民歌组一二三等奖;
(二)其他奖项若干。
请各处将本单位各组参赛者报名信息汇总,并于12月12日前将比赛报名表、大众评委推荐名单发至协会邮箱,同时将初赛演唱曲目的伴奏带以mp3格式一并送至协会。
联系人:陈默、米伟伟 电话:62184408*205、202
地址:胶州路699号1604室
特此通知。
附:1、上海市公证行业歌唱比赛报名表
2、大众评委推荐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抄:市局公证工作管理处,各区县司法局公律科(处)
上海市公证行业歌唱比赛报名表
民歌组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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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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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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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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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组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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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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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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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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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
(注:各处参赛名额不限)
大众评委推荐名单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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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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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