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 2009 )第 50 号
各公证处:
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修订的《公证质量检查标准(试行)》已于 7 月 1 日经协会三届十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每个公证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协会质量督察组将以新修订的标准开展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关于《公证质量检查标准(试行)》的说明
上海市公证协会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公证质量检查标准(试行)》的说明
为了规范公证员的公证执业行为,提高公证文书质量,确保质量检查活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制订《公证质量检查标准(试行)》。
一、 公证质量检查标准的依据:
1 、 《公证法》及与办理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2 、 《公证程序规则》及各类办证规则和规范性文件;
3 、 中国公证协会、上海市公证协会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二、 公证质量的检查结果仅指对公证员所办公证事项卷宗的检查评定。评定分为四个等级: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 检查组应根据本标准对每本卷宗作出评定,并应当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汇总并反馈给各公证机构。
四、 公证机构对卷宗质量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检查组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对复核结果仍认定为不合格的卷宗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协会组织专人予以复查,并以复查结果为准。
五、 本公证质量检查标准由上海市公证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