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公证机构更名备案工作的函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08-03-15
沪公协(2008)第9号
关于上海市公证机构更名备案工作的函
中国公证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司法局依法核准,上海市22家公证机构,均按照“上海市+字号+公证处”的冠名方式进行了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公证机构名称如下: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原上海市公证处)
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原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原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原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
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原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
上海市虹口公证处(原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原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原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
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原上海市黄浦区第二公证处)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原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原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原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
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
上海市嘉定公证处(原上海市嘉定区公证处)
上海市金山公证处(原上海市金山区第一公证处)
上海市国信公证处(原上海市金山区第二公证处)
上海市松江公证处(原上海市松江区公证处)
上海市青浦公证处(原上海市青浦区公证处)
上海市南汇公证处(原上海市南汇区公证处)
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原上海市奉贤区公证处)
上海市崇明公证处(原上海市崇明县公证处)
以上变更后的公证机构名称已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备案。
二○○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