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 2008 )第 51 号
各公证处:
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及《关于协会会费缴纳标准的决定》的规定,各公证处每年应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收入的 3 %,作为会费上缴市公证协会。请于
上海市公证协会
316117 - 00144010009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同时,将你处上年度内开展公证业务而发生的应纳税营业额的税单复印件传真至协会。
传真: 62185665
二 O O 八年七月十四日
抄送: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