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 2008 )第 30 号
各公证处:
《关于制止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已经协会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制止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 00 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公证 制止 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 通知
抄送:中国公证协会,市司法局公管处,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公证协会
关于制止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制止本市公证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和行业形象,推动公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行业现阶段应重点制止的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会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擅自降低收费争揽业务。
二、会员不得借助中介组织、银行和房地产公司等非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公证机构的名义收取证件受理公证事项。
三、>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向当事人、利益关系人返还或变相返还应收取的公证费,支付回扣。
四、会员在公证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上述三条规定,如有违反的,由协会惩戒委员会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惩戒规则(试行)》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五、本规定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本规定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