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2010)第23号
关于收缴2010年度公证协会会费的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及《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公证处每年应将上一年度业务收入的3%,作为团体会费上缴市公证协会,同时应将公证员的个人会费一并上缴市公证协会(公证员个人会费为每年度人民币100元)。并请你处将2009年度内已纳税营业额的税单复印件传真至协会。
请各处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你处应缴的团体和个人会费汇入以下账号,如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一并上缴需注明个人会费金额:
上海市公证协会
316117-00144010009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联系人:高凌寒 电话:62184408*205 传真:62185665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