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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收缴2010年度公证协会会费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0-04-12

沪公协2010)第23

关于收缴2010年度公证协会会费的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及《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公证处每年应将上一年度业务收入的3%,作为团体会费上缴市公证协会,同时应将公证员的个人会费一并上缴市公证协会(公证员个人会费为每年度人民币100元)。并请你处将2009年度内已纳税营业额的税单复印件传真至协会。

请各处于2010430日前将你处应缴的团体和个人会费汇入以下账号,如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一并上缴需注明个人会费金额:

上海市公证协会

31611700144010009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联系人:高凌寒     电话:62184408*205      传真:62185665

 

                                        OO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