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上海独生女继承2亿遗产后被离婚#话题冲上热搜第一,引起众多网友广泛热议,先一起来看看案件经过:
康露(化名)家境优渥,王力(化名)在年会后对康露展开猛烈的追求,坚持半年后,康露答应了他的追求,双方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不久,康露的父母不幸在一次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双双去世。康露还未从失去亲人的伤痛中走出来,就收到了法院一纸传票,王力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与她离婚,并要求分割康露父母的遗产。原来,康露去世的父母在上海有九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总价值约2亿元。康露感到万分不解,这财产是自己父母留下的,王力凭什么能分走一半?
本案中女方的经历带给大家一些思考和警醒,这不,公证员在日常接待中,遇到了看到新闻后前来咨询的爷叔阿强和阿姨阿珍。以下是公证员和他们的对话:
房产A
针对不动产A,鉴于你们目前不想过户,建议你们老夫妻尽早办理遗嘱公证,并可以在遗嘱中有针对性地指明继承所得归女儿个人所有,不作为女儿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我们国家民事法律一般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定”,这样,就用遗嘱的方式排除了民法典的一般性规定,女儿继承的这部分遗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也不用担心“被离婚”分走财产了。
房产B
针对不动产B,虽然不动产为女儿婚前购买,但不动产中尚有大量贷款,大概率会涉及到女儿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工资奖金收入、其他副业收入等)来归还,万一发生离婚纠纷,不排除女婿提出分割请求的可能。所以请回家郑重征求女儿、女婿的意愿,在他们双方均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申请,通过夫妻间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协议的方式来明确已取得的各类婚前或家庭财产甚或是未来可能取得的家庭财产分别归夫妻哪一方所有,或是仍保持共有。
房产C
针对不动产C,由于已经出售变现,我们建议你们老夫妻和女儿就这笔钱款的赠与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在赠与合同里明确写明赠与款项的来源、具体赠与金额、财产收益、孳息归属、受赠所得是否属于女儿个人财产或夫妻共有、并建议载明你们赠出这笔款项的目的用途等信息。同时,也建议在女儿新购入的不动产合同及将来办理的产权证书上,按小夫妻各自的出资比例载明各自的产权份额,使你们资助女儿的这笔钱真正转化成女儿合法占有的不动产份额。
首先,立遗嘱当然不是越早越好,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大多家庭尚未建立,财产积累也不多,今后变数较多,除非患有重病或情况危急等其他特殊原因,不是立遗嘱的最好时机。
但是,立遗嘱也绝非越晚越好,有的人到九十多岁、甚至一百多岁才想到要立遗嘱,此时认知能力、身体状况均已严重衰弱退化,甚至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由于经济上依靠子女,可能遗嘱中的内容更多体现了子女的意愿,甚至是被子女“要求”立的遗嘱。此时即便在亲友的帮助下留下了所谓“遗嘱”,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及意愿真实性也往往会成为遗嘱被质疑的重要原因,反而容易造成遗嘱不被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最终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的最后愿望。因此我们建议,身体状况良好的话,40-70多岁是立遗嘱的黄金年龄,此时一般已经家庭状况定型、具有一定财富积累,精神、智力状态也完全能胜任遗嘱的要求,能最大程度保证遗嘱的效力,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
最后,阿姨担心的情况实际并不会发生。遗嘱和赠与不同,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会发生财产的实际转移,所以虽然立了遗嘱,你们老夫妻的财产还是你们的,今后要是想法有变,可以随时撤回、变更遗嘱。你们也可以自由处分遗嘱涉及的财产,如果你们想卖了房子作为养老基金,都是没有问题的,也不用征求女儿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公证员工具箱
夫妻(婚前、离婚)财产约定或协议、家庭财产约定或协议
我们在登记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离婚时均可以通过办理相关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来明确婚姻关系双方财产、债权债务的归属,预防财产纠纷。若有公证文书明确不动产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之后在办理出售、抵押贷款等涉及不动产处分行为是更为便利,亦可提升商业运作、家庭财产管理效率。
此外,即便双方已经离婚,对在离婚时未约定、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分割的财产也均可在公证处通过办理补充、变更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来进一步明确财产归属或变更原财产归属。
赠与合同公证
经公证后的赠与合同更具有确定性。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此外,人们还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受赠所得归受赠人个人所有等个性条款,或者对赠与行为附一定条件、期限。
遗嘱公证
遗嘱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家庭财产传承、再分配方式。遗嘱的优势在于其既不需要像合同协议那样,需要双方合意,单方即可实施;财产也不是即刻转让,充分给予立遗嘱人反悔、修改变更自己意愿的空间。但遗嘱会使一些家庭潜在的矛盾后移,在立遗嘱人百年之后,可能会引发这些家庭矛盾的爆发,对于遗嘱的形式、内容、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行为能力是否适格,会被无限放大,许多不够完备的遗嘱会被质疑其效力,无法实现立遗嘱人生前的愿望。公证机构是法定证明机构,对遗嘱的把握要远优于缺乏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因此,公证遗嘱虽然要求更严格,但正因如此也保证了遗嘱效力的确定性,且相较之下费用较低,性价比还是很高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