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公证机构将统一更名,变更后的名称从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原上海市公证处)
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原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原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原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
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原上海市闸北区公证处)
上海市虹口公证处(原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原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原上海市黄浦区第一公证处)
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原上海市黄浦区第二公证处)
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原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
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原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原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
上海市宝山公证处(上海市宝山区公证处)
上海市嘉定公证处(原上海市嘉定区公证处)
上海市金山公证处(原上海市金山区第一公证处)
上海市国信公证处(原上海市金山区第二公证处)
上海市松江公证处(原上海市松江区公证处)
上海市青浦公证处(原上海市青浦区公证处)
上海市南汇公证处(原上海市南汇区公证处)
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原上海市奉贤区公证处)
上海市崇明公证处(原上海市崇明县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