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4日国务院第123号令颁布)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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