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 2009 )第 36 号
各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 2008 ) 177 号)的规定,全体公证员须参加统一的集中培训,合格后,方可在 2009 年 7 月 1 日后继续办理相关的公证业务。据此,市司法局公管处和市公证协会将在今年 6 月统一组织全市公证人员学习、使用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的业务培训。现将该培训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 培训时间、地点:
第一批:
第二批:
二、 培训课程安排:
两批培训课程安排相同。
1 、公管处领导对本次培训提总体要求;
2 、要素式培训:
1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