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证处:
继2008年下半年协会开展公证收费专项检查以来,不规范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业内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有所改变。但是近期以来,由于公证业务量的下滑,不规范收费的现象又有所抬头,引起了业界大部分同仁的强烈不满。为贯彻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制止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公证法律服务秩序,协会惩戒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于近期再次开展公证收费专项检查(以下称专项检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为全市22家公证处的全部公证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立案受理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银行贷款合同公证和继承权公证的收费情况。
二、专项检查以各处自查与协会检查、全面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2009年5月协会达成的公证收费标准的行业共识,对相关公证卷宗进行检查,查明相关公证事项的收费情况。各公证处抽取每个公证员所办理的公证卷宗不少于10本进行自查,协会抽查公证员所办理的公证卷宗不少于5本。
三、专项检查的时间为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9月至10月为各公证处自查阶段,11月10日前各公证处将自查情况报协会;11月至12月为协会检查阶段,12月协会向各处通报检查情况。
四、协会和市局公管处协商确定检查人员名单,各处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各公证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公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是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公证处要在认真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协会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不掩饰,不回避,坚决整改。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