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制度建设的不断加快以及法治环境的逐步改善,在我国涉及股份转让的上市公司数量也在不断增长,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公证也成了当下公证实务中需要讨论的话题。所谓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一种转移,即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从原股东名下转移到新股东名下。公证活动作为市场经济和社会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努力拓展公证发展的新思路,才能不断探索公证活动的新领域,在探索过程中,始终要把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放在首位。通过作者办理的一起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公证案,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事实真相的核实在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性。
当事人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公证。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转让方为持有目标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股份数的自然人。受让方为某有限合伙企业。
在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公证案时,承办公证员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公证程序规则》办案,特别应当认真做好事实真相的核实。
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极为重要,尤其对待金融公证事实真相的核实更是重中之重,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对自然人身份真实性的审核。通俗来讲,就是不能出现“假人”。公证员每天面对众多的当事人,所以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审核这一环节就成了防止风险隐患的一个源头。现如今“人脸识别”技术在身份核验上具有很大的应用价值和空间。所以,“刷脸”公证成了公证工作便捷化、高效化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本案涉及的标的额巨大,单靠“人脸识别”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技术也会有误差,例如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孪生兄弟姐妹。
本案中,承办公证员运用了多种辅助方法来印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承办公证员要求当事人在当天同一时间一并提供本人的记名银行卡、社保卡、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材料,并对其一一仔细核对,进行交叉印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即便是冒名顶替者也无法同时伪造如此多的证据材料。科学技术把我们带进了一个“刷脸时代”,“人脸识别”固然重要,但公证人作为法律人,我们始终要保持“合理的怀疑”,“机器”的识别不能代替法律人的专业判断。因此,“人防+技防”、人力与科技的结合才可以有效地保障事实的真实性,有效地解决冒名公证、假证泛滥等问题。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法律人,公证人在公证实务中开拓进取时,必须在事实真相的审核及法律风险的把控上做到勤勉尽责,细化审核要素,严把公证质量,以“不出错”作为公证人的基本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