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任公证员培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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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新任公证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能力,规范新任公证员的培训工作,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训对象为新任公证员,新任公证员是指在一年内由司法部任命的公证员。
第二条 新任公证员除参加公证员每年40课时职业注册培训,还应接受24课时的上岗培训。
第三条 新任公证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 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
(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公证质量标准的学习;
(三)公证实务操作、办证技能的掌握和运用,执业风险意识的培养。
第四条 新任公证员的培训采用讲座、授课、讨论和公证实务模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新任公证员培训结束需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未能通过考试、考核或者缺课满8课时的,均应参加下一年度培训。
第六条 新任公证员培训班,一般为每年举办一次。办班具体方案由协会秘书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