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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谨周到的作风办每份公证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08-03-23

    要保持公证业务的稳步发展,始终居于同行业的领先地位,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以提高办证质量和服务质量为突破口。该处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将“办证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共同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思想基础,实践公证工作的科学发展”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力求在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大众方面始终树立公证的良好形象,以推进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本版介绍的四则办证故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长宁公证处是如何提高办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

    【面对一件棘手的继承遗产公证】

    经过公证员史静之手,办过许多当事人的继承遗产公证。但办理像这样一份棘手的继承遗产公证,还是头一回。由于她办证的细致、耐心和认真,终于顺利出具了公证书。

    今年2月初的一天,史静接待了一对父子,儿子陪着年届八的老父来公证处办理一份继承遗产公证。老人J陈述:老伴前年过世,临终前关照儿子,自己死后,把房子给你父亲住,千万不要为了房子闹出家庭纠纷。J正说着,公证接待室闯进一个中年妇女,自称是J的女儿。原来J夫妇生有一子女。当年售后公房时,儿子出了大部分钱,而J与女儿商议此事时,女儿说没钱,还说“自己已出嫁,房子与自己没有关系”。

    既然如此,J认为如今办理继承这套售后公房的公证就只要父子到场即可,他并没有通知女儿。女儿得知后,立马闯到了公证处,并且在公证处与父亲争执起来。女儿指责父亲:“你们重男轻女,从小就对我不亲。现在你瞒着我办继承遗产公证,没门!”

    女儿说的不是没有道理。按法律规定,这套售后公房,三人都有法定的继承权利。作为J夫妇的共同财产,J首先能继承其一半,然后再有另一半则理应由J和子女各占三分之一。如今,J父亲瞒着女儿办理继承遗产公证,显然不妥,在家庭出现纠纷和争议的情况下,公证处也无法出具这份公证书。史静公证员耐心听取了三方意见,在了解了争议所在之后,对老人安抚一番,请他回去好好商议,有个一致的意见后再来办理继承遗产公证。

    过了两天,J和子女三人再次踏入公证处。J说,他们回去开了“家庭会议”,已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儿子拿出一部分钱款作为补偿给女儿,女儿从而放弃她继承的那部分。J要求史静将这个“补偿”的内容写入公证书。史静耐心地对他们分析说,《公证法》规定,放弃继承是一个公民的权利,但它不能以另外的补偿方式作为交换条件。如果双方信任的话,可以作口头约定;如果双方不信任的话,子女先按法定程序共同继承,然后女儿再拿出自己所继承的份额按价卖给儿子,但这涉及到要支付一部分契税。总之,“补偿”的内容是绝对不可以写入公证书内的。J三人接受了史静公证员的意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在具体办理这份继承遗产公证调查时,有反映称,J在“文革”中受刺激,一度患有精神分裂症。史静立即着手调查。儿子坦承,父亲受“文革”冲击,当年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多年服药,病情已趋稳定。为慎重起见,史静与J儿子一起陪老人去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J属正常人,神志是清晰的,有完全行为能力,他的所有指认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据此,史静很快出具了一份继承遗产公证书。老人在收到这份公证书时激动不已,还悄悄对公证员说:“日后我将自己的那部分也想给儿子,你可要给我再办一个遗嘱公证呵!”

   

    【老人在医院里签字】

    今年第一个工作日,长宁公证处主任黄建琴及其助理朱慧娟值班。两位年过半百的中年妇女急匆匆地跑到公证处,说是要办一份遗嘱公证。

    老太H年逾八旬,因老年性骨质疏松,长期住院卧床不起。她的丈夫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过世。现在长宁区与某区的结合部有一套售后老公房。H膝下有两个女儿。大女儿是“老三届”,当年插队江西,现已在那里落户。那套售后公房也是当年由大女儿省吃俭用,积攒一部分钱,再加上H的一些存款买下的。小女儿在上海工作,经济条件尚可。H有个意愿,她对小女儿说,想在时日不多的有生之年立下遗嘱,将这套售后房――也是她的仅有遗产让大女儿及H的外孙女(外孙女从小生活在上海,由H带大,直至读完小学回江西)共同继承。H的小女儿将这个信息告诉了在江西的姐姐,由此而发生本文开头的一幕。

    “这套售后房由H的大女儿和她的外孙女共同继承,这是H本人的意愿吗?”黄建琴以温和的语气询问这对中年妇女。两人连连点头。

    “老人的行动虽说不便,但她的神志清楚吗?”黄建琴接着问。

     H小女儿说:“我母亲已在医院住了一年多,确实不能下床,一动就全身发痛,但并不影响她的记忆能力和说话能力。”

    光凭当事人的这番陈述是不足取的。黄建琴主任和她的助理朱慧娟商定,第二天由H女儿陪同去老人医院看望并询问H

    面对公证员,H显得泰然。黄建琴一连问了H年龄、姓名、住址、文化程度等,以测试其神志和记忆力。H都准确无误地作出反应。公证员将对话一一录音。问到实质性的遗嘱问题时,H一字一顿,语音清晰地表示:“我现在住的那套房子,在我死后由我的大女儿和外孙女继承。”H还郑重其事地请求公证员代她书写遗嘱公证文书。

    黄建琴主任答应作必要的调查审核后,将代书的遗嘱公证送上门再请老人签字。不日,调查和审核完毕,黄建琴和助理朱慧娟带着代书的遗嘱公证再次去了医院,经再次问询医生,H确实神志清晰,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于是,公证员送达公证文书。

    在病房里,黄建琴挨着病床,将遗嘱公证上的内容条条念给H听。之后H又艰难地起身,戴起老花眼镜,将遗嘱公证从头至尾认认真真、仔仔细细地看了一遍,然后向公证员要了一支钢笔,用颤抖的手在公证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H的脸上浮现出灿烂的微笑……

   

    【特殊保险金】

    2007年初夏的一天,公证助理顾晶接待了一位年近80的瘦弱老太B,耐心地听着她时续时断的陈述:B有一个76岁的弟弟,日前去世。弟弟曾有妻室,但在1980年生下儿子后因感情不睦而离婚。儿子也随之经民政部门办理手续,送养给自己的姐姐,自己和姐姐都未嫁。弟弟生前与两个姐姐和一个孩子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养子已于去年结婚,他因性格问题,与养母和生父的关系都不和。弟弟生前留下一万多元的保险金。B想办理财产继承公证,但又不想让姐姐的养子(即B的侄子)知道此事。

    顾晶首先向B讲解了保险金的继承问题: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者指定的受益人;二是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法定继承人,B弟弟的父母早已过世,他的儿子已送养,无权继承,配偶也已离异。作为第一程序法定继承人已不复存在,那么,目前作为第二程序的法定继承人唯有B和她的姐姐。

    当顾晶得知B的姐姐长期患病卧床时,便约定翌日上门当面征询B的姐姐。

    随即,顾晶马不停蹄地作了调查,从B所在里委到B的弟弟的退休单位以及民政部门,多次奔波,诸如B的弟弟是否还有子女、其离婚的事实、收养关系法律上是否有效、姐弟三人的亲缘关系等等,顾晶公证员都一一记录核实,以确认这笔保险金的合法继承人。

    在出具这份遗产继承公证书后,B及其姐姐共同继承了弟弟的这笔保险金,姐姐卧床不起,无法双方共同去保险公司领取这笔款子,在黄建琴主任的指点下又建议B增办了一份委托公证书。

    B及其姐姐以前就业于街道工厂,后依靠政府的低保,经济十分拮据,虽说公证费用并不高,但鉴于这对姐妹家庭特困,经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两次公证费用全免。

     B顺利地从保险公司取出弟弟那笔保险金的当天,她特意买了一些礼物给公证人员以示谢意,但被公证员和顾晶婉言拒绝了。

   

    【定居上海的台胞继承了在台的亡父遗产】

    台胞L1930年出生于台湾台中市。8岁那年,随经商的父亲从台湾来到上海。L读完小学后便在上海工作,并与一位江苏籍女子结婚后定居上海,他生有三个子女。直至改革开放的年代,两岸关系“解冻”,1981L携妻回了台湾。也许是对第二故乡的眷恋,L2002年又携妻回上海定居。

    2007年年初,L的父亲在台湾去世。台湾的姐姐写信告诉L,有一笔父亲遗留下的地产L可以继承。此时L查出患有胃癌并已动了手术,他不便亲赴台湾办理相关手续,于是,由妻子的陪同,在2007年仲夏的一天,来到长宁公证处咨询,长宁公证处副主任陈铭勋及其助理徐明接待了夫妇俩。

    陈铭勋和徐明问清情况后,查看了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只有姑侄两人的台湾身份证复印件和台湾出具的“土地登记誊本”,也是复印件。这份委托继承公证能不能出具?L的父亲是否存在那块土地可以由L继承?经过慎重考虑,陈铭勋在代为继承的相关财产的内容写明:“具体财产以台湾相关部门的审核为准。”

    L的姐姐和侄子拿着长宁公证处出具的委托继承公证书回到了台湾。台湾要求L就大陆的身份证和台湾的身份证为同一人办理一份声明书公证。隔天已临下班时间,L的妻子匆忙赶到公证处找到陈铭勋和徐明,要求尽快办理这份声明书及其公证,并对公证员说,L病情已恶化。陈、徐当晚拟了声明书,并由公证处主任审批。第二天一早,陈、徐赶往医院,让L看了声明书后签字,紧接着又快速制作公证书,直送海协会。L的妻子拿到声明书公证后马上寄去台湾。这份声明书从受理到寄出,陈铭勋和徐明仅用了几天时间。

    台湾方收到L的委托书公证和声明书公证,不日便出具业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状”,以证明台中市有三块土地属于L可以合法继承的父亲遗产。L终于在弥留之际,获得了这一好消息。在收到台湾方的“土地所有权状”的第三天,L就含笑西去。

    今年年初,L的三个子女分别从台湾、香港和日本回到上海,到长宁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遗产的声明公证,将L遗留下来的财产悉数留归自己年老的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