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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赋能:破解调解难题,构建“调解+公证”工作新格局

日期:2026-09-28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用户

为规范调解与公证法律服务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功能,释放公证在服务、沟通、证明、监督方面的作用,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于2026年9月4日联合印发《上海市“调解+公证”全流程服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是上海公证行业首份聚焦“调解+公证”协同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公证服务嵌入商事调解、人民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全过程,为破解“调解难”“调而不解”等痛点,搭建全新法律实施路径与工作模式。依托公证参与商事调解、人民调解工作,有效运用公证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等法律属性,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职能,持续提升调解工作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文本内容来看,《指引》主要包含三大创新亮点:

深对接:打造“调解+公证”深度协同体系

以往公证与调解多为框架性原则合作或业务层面浅度联动,《指引》确立公证与调解深度对接机制,推动双方协同落地走深走实。《指引》鼓励公证机构与商事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金融消费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等建立常态化、制度化对接机制,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设立联合工作站等形式,明晰合作范围、对接流程与权责划分;要求公证机构开通服务绿色通道,为调解当事人提供“调解+公证”一站式法律服务,在办事流程、办理成本等方面提供便利保障,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公证”争议解决路径。

此外,《指引》创新设立公证调解秘书派驻机制:公证机构可向调解组织派驻公证人员担任调解秘书,提供公证咨询、业务引导、文书辅助、公证业务协调等配套服务,从工作机制层面夯实公证与调解深度联动基础,推动“调解+公证”协同模式向纵深推进。

全流程:实现公证服务嵌入调解全链条

《指引》不仅对“调解+公证”协同模式作出顶层设计,还构建起公证全程参与调解活动的工作体系,明确公证机构可在调解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对应法律服务:

(一)调解前:公证机构可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案设计、公证法律咨询;针对调解所需证据材料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也可对纠纷相关事实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调解开展夯实法律研判基础与证据支撑。

(二)调解中:公证机构可对调解过程出示的证据、文书送达行为以及调解相关全部或部分活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调解形成的过程性文件办理签名、印鉴属实公证,借助公证手段固定调解各环节事实,保障调解全过程真实可追溯。

(三)调解后:公证机构可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办理协议公证,并依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还可根据调解协议约定,提供债务提存、财物保管或证据保全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定分止争的制度优势,保障调解成果落地、可执行。

《指引》通过公证参与调解全流程的制度设计,为“调解+公证”协同提供全链条可选方案,各类调解主体可结合案件实际选配公证服务,推动“调解+公证”模式精细化发展。

强效力:依托公证法定效力,实现调解“案结事了”

《指引》重点明确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调解场景中的适用范围与审查标准。按照《指引》规定,经调解达成、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且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债权债务协议,各方当事人可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同时,《指引》细化当事人办理该类公证的材料清单与办理流程。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给付类调解协议,债务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融入调解工作,为调解协议履约保障开辟高效便捷的法治路径,有效破解调解协议缺乏强制约束力、“调而不解”等突出问题,持续提升纠纷化解效能,助力各类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