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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业务知识】申请办理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有什么特殊规定?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16-11-10
内容:办理以下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办理一份副本: (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 (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公证书; (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 (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抚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 (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以上公证事项,由经办公证处在送达公证书的同日将副本径寄公证协会。公证协会在收到公证书副本后,应登记并在三日内寄往海峡交流基金会法律服务处。 分类:公证-使用 关键词:公证、台湾使用 发布时间:2015-9-30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