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上旬,崇明公证处接待大厅,公证员苏某接待了一对离婚夫妇,分别是黄某某(男)、倪某(女)。两人向公证员苏某提出申请办理离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员苏某接待并进行了详细询问。
原来黄某某与倪某是1992年年底结婚的,于2009年6月协议离婚。公证员查看了他们的离婚证和自愿离婚协议书,只见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只是模糊的写着“婚后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而此次黄某某与倪某是想对位于崇明城桥镇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倪某名下)进行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员苏某凭多年办证经验,很少有离婚后的双方,离婚将近十年了还来做此类公证,顿时引起公证员苏某的警觉,心中有些怀疑他们办理此次公证的目的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公证员苏某随即要求他们出示该套房屋的房产证、产权调查信息,以及该套房屋的原始来源。黄某某、倪某两人出示了房产证和产调,并出示了购房合同。原来倪某作为买受人与母亲王某于2007年8月共同与出售人上海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随后过户登记在倪某和其母亲王某两人名下,后王某又于2018年3月将该套房屋属其所有份额部分又卖给了女儿倪某,现该套房屋登记于倪某一人名下。现倪某和其前夫黄某某要求办理财产协议公证,公证内容为“上述房产产权归倪某所有,黄某某对上述房产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所有实体权利”。
公证员苏某听后这样考虑,这个公证的受益人是倪某,明面上受损的是黄某某,因为他们于2007年倪某购买时,黄某某与倪某仍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在当时无特别夫妻财产约定时,视为黄某某与倪某共同出资购买,享有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位黄某某是否自愿来做这份公证呢?为什么他们离婚了将近十年,才想起来做这份公证呢?这两个疑点萦绕在公证员苏某的脑海里。随即,公证员苏某反复、详细地告知黄某某在该套房屋中其享有部分份额,做了财产协议公证之后,其将失去这套房屋的所有产权份额,依照市场价格,可能等于是放弃了一大笔财产。对于公证员的反复说明,黄某某却表现的异常淡定从容,一个劲德表示是自愿的。对于为何现在才想到来办理这个公证的疑惑,倪某和黄某某表示因为前几个月倪某母亲王某将其份额卖给了倪某,所以倪某萌生了要完全处理好此套房屋产权问题的想法,故与黄某某商议后前来办理。
为此,公证员苏某通篇审查了他们申请办理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所需的材料、意愿和目的,经初步审查确属于可做协议公证的立案范围,故而决定当日立案受理。
但对于为何离婚将近十年才来办理此公证的黄某某、倪某的回答,公证员苏某始终觉得哪个地方有些不对劲。想到这,公证员苏某立即对倪某、黄某某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以及经信委进行了核查。
经信委反馈信息显示,黄某某身上有一个2010年的民事案件,并于2011年1月被当时的崇明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立案执行,执行庭采取了民事执行曝光台进行了曝光,显示被执行人黄某某一案,执行标的为557920元。
“天啊”,公证员苏某顿感此次协议公证蹊跷,公证申请人黄某某、倪某是否有躲避债务之嫌?或者要隐匿、售卖该套房屋?从时间上来看,黄某某于2009年与倪某协议离婚,2010年被崇明县人民法院立案,2011年被执行庭执行和曝光,那么这个2010年的发生在黄某某身上的民事案子到底是什么?如果是欠债,那么是在他们离婚前欠的还是离婚后黄某某单独欠下的?最关键的是黄某某对2011年执行标的557920元是否已履行义务完毕?公证员苏某就这些疑惑立刻电话联系了倪某、黄某某,电话那头是倪某接的。面对公证员抛出的这些“犀利”问题,倪某刚开始心生不满,嫌公证员管得太宽,问的太多。但公证员苏某语气严厉,并向其释法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在公证员的再三询问下,倪某说出了实情,表示这557920元黄某某只偿还了几万块钱,并未全部履行。听到这,公证员苏某明确向她和黄某某表示,要求他们必须先处理完毕该项执行案件,或全部履行完毕,提供法院的执行完毕证明,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法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并让申请执行人前往崇明公证处做笔录表示知晓,否则本公证书不能出具。倪某、黄某某表示知道了。
离黄某某、倪某公证申请已过去三个多月了,公证员再次电话询问他们目前的履行进度和打算。倪某表示黄某某作为被执行人,该项款项仍未还清,也未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倪某表示她将同黄某某前往崇明公证处,申请撤回该案公证申请。
到此,这份公证书黄某某、倪某他们是肯定拿不到了。公证员苏某表示,我们公证员在公证办证、出证过程中一定要细致再细致,一定要多问几个问题,如是否符合常人办证需要的逻辑,是否有纯正的目的。诸如本案中,经信委的查询是我们公证案件核查的常规动作,但是查询之后公证员是否仔细去看,还是流于形式,或者不够重视?公证员苏某表示,核查不仅是常规动作,而且必须高度重视,认真仔细查看核查的结果,绝不能流于形式,否则本案中,如果出具了公证书,如果公证申请人以各种形式创造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那么受到伤害最大的一定是申请执行人,反过来,申请执行人若是通过各种渠道责备公证处审查不力,充当隐匿财产帮凶,那么后果恐怕难以想象。
上海市崇明公证处 撰稿人 朱海挺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