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公证问答》的通知
各公证处:
现将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公证问答》(2010年第1期)印发于你们,请你们组织全体公证人员学习讨论,并请你们在办证时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抄送: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上海公证问答
(2010年第1期)
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和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下发后,许多公证处就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和接受遗赠公证时,如何确认遗嘱的效力提出咨询,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经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公证遗嘱核实的方法?
答:公证申请人持公证遗嘱申办遗嘱继承公证和接受遗赠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通过本市遗嘱公证查询系统进行核实,并视情查询遗嘱公证档案,同时应当向相应顺序全体健在的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
公证遗嘱受益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人)的,公证机构应当首先向健在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人)进行核实,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已去世的,则可视情向健在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核实。
公证遗嘱受益人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公证机构应当向所有健在的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核实。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公证机构应当向其监护人核实。
对因病确实无法表达其意愿的法定继承人,公证机构也可视情向其配偶或子女核实。
二、公证遗嘱审查核实的内容?
答:公证机构对公证遗嘱审查核实的内容主要包括被继承人是否有其他公证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遗嘱继承人有无丧失继承权等情况。
三、如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公证机构如何核实?
答:如果相应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愿来公证处接受询问,也不办理有关声明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公证申请人提供相应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公证机构发函的方式向上述法定继承人进行书面核实,公证申请人应当对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作出书面保证。
自公证机构发函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上述法定继承人未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否定和部分否定遗嘱效力,或者未提供人民法院关于该遗产继承纠纷立案通知的,公证机构可以视为上述法定继承人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无异议。
四、如法定继承人确实无法联系,公证机构如何核实?
答:经承办公证员核实,公证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相应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者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确有错误的而无法联系的,公证申请人可以在本市主要媒体(如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上刊登“告示”,“告示”内容应当表明其申请公证的事由及受理该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和承办公证员的联系方式,“告示”应当一个月内在同一媒体上刊登两次,如“告示”刊登六十日内相应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未向公证机构提出证据否定和部分否定遗嘱效力,或者未提供人民法院关于该遗产继承纠纷立案通知的,公证机构可以视为公证申请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告示”材料应当提交公证机构存档。
五、对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公证机构如何进行核实?
答:公证申请人持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申办相关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该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该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该遗嘱的效力。
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公证机构应当得到该法定继承人的相应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公证机构应当得到该法定继承人的监护人对遗嘱效力无异议的书面确认。
法定继承人如对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公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司法鉴定文书,笔迹鉴定的比对样本应当得到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认可。
上海市公证协会
业务指导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