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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公证行业推出“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公益服务月的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3-07-16

 

沪公协2013)第25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公证行业

推出“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

保管遗嘱公益服务月的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公证处:

关于本市公证行业推出“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公益服务月的活动方案》经协会四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证处根据活动方案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此次公益服务月活动。

 

 

2013715

 

送:市司法局公管处

 

 

 

关于本市公证行业推出“为老年人免费办理

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公益服务月的活动方案

2013711日上海市公证协会四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活动背景

遗嘱公证是公证行业的法定业务,经公证的遗嘱相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更具法律效力。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从2007年建立至今,共计有八万余件公证遗嘱记录,提供了十余万次的查询。为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发挥公证行业在遗嘱公证和遗嘱保管领域中的专业优势,更好地服务民生,上海市公证协会决定在全市公证处推出“为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公益服务月活动。

二、活动目的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家庭财产传承纠纷,发挥公证行业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中的积极作用。

三、活动发起人

上海市公证协会

四、参与活动的公证机构

全市21家公证处。

五、活动时间

活动期限: 2013 10 8 1031

活动期满后,公证协会将及时总结办理经验,力争将此固定为一项公证行业的公益性活动长期开展下去。

六、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保管遗嘱;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

20131231日前年满6080周岁的老人均可享受此项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免费公证遗嘱

2.免费保管遗嘱。

(三)服务方式

1.在服务月期间,各公证处应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敞开预约登记,不设预约登记数量上限,并将预约登记数及时上报协会。

2.在服务月期间及之后,各公证处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安排公证人员办理遗嘱保管及遗嘱公证事务,并将办理数及时上报协会。各公证处遗嘱公证日办理数,远郊公证处不低于2件,中心城区公证处不低于6件。

上海市公证协会将根据各公证处的预约登记情况调节预约申请、按照“就近原则”安排服务对象至对应公证机构办理。

3.各公证处在本处专设场地开展此项活动,不提供上门服务。

七、活动组织分工

(一)总协调人:上海市公证协会秘书处。

秘书处抽调相关专业委员会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负责活动的筹备、组织、协调、应急工作。

(二)参与专业委员会: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协会宣传委员会、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协会信息化委员会。

(三)具体分工

协会秘书处――负责本次活动的全部筹备、组织、协调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制定活动方案、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

协会宣传委员会――确定宣传方案、媒体沟通、落实宣传品(问答手册、画报、视频等)、对外发布消息、设置新闻发言人。

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制定保管规则、查询规则,设计各种遗嘱参考版本,提供申请表格、告知书、保管协议、保管证明书及遗嘱保管袋,组织人员培训。

协会信息化委员会――现有办证系统功能增加设置(保管分类、查询设置),设计保管遗嘱办证系统软件。

各公证处――配备具备丰富遗嘱公证经验的公证员及若干工作人员,安排专门的接待场所,设置活动宣传标识,依据协会规定订立预约制度,配备分管领导负责。

八、组织时间计划表

(一) 20136月底前讨论、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完成初步方案制定,提交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20137-8月进行媒体推广,并联合或通过民政部门、养老机构等职能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三)20138月底前完成遗嘱保管规则的制定工作,9月底前完成对各处指定公证人员的专业培训,各公证处完成专门办证场所的落实、宣传标识设置等配套工作。

(四)201310月本活动在全市公证处全面开展。

(五)201311月总结全市活动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各项规则。

九、活动经费保障

(一)本活动的研讨、宣传、表格印刷、保管专用袋制作、人员培训、软件开发升级等经费由协会支出。

(二)协会按照上述“六、服务内容”的规定,对免费保管遗嘱及办理遗嘱公证达到基准数以上的(同第六条的办理基本数相对应),每件补贴公证处50元。

(三)各公证处根据本处实际情况补贴、奖励办理遗嘱保管及免费遗嘱公证的公证人员(100元-2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