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 2008 ) 71 号
各公证处:
经协会三届第十七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困难补助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公证处接到通知后,将本年度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表及材料,报协会。今后各公证处如出现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随时报协会;协会也将在每年的年中和年末统一组织申报。
特此通知。
报:市司法局局领导 ,中国公证协会
送:市司法局政治部、人事处、公管处,各区县司法局
发: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各公证处,中法中心
上海市公证协会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困难补助金使用办法
(
为关心会员生活,补助伤、病、残、遭受灾害、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会员,抚恤亡故会员的家属,规范补助金的使用,现规定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本市执业公证员及已在团体会员中登记的公证员助理、行政人员及辅助人员。
二、执业公证员一次性困难补助(慰问、抚恤)的条件和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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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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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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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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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住院治疗、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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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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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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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症等总工会规定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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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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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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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病或意外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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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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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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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灾害(如家中因火灾、水灾等)造成较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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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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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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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意外亡故,家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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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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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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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或患重疾,导致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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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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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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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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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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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证员助理及行政人员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执业公证员补助标准减半执行。受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补助条件的,补助按最高的一项标准执行。
四、补助金使用程序
1 、各公证处按照上述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根据本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行政人员的实际情况,向市公证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 、使用补助金的书面申请,应经协会秘书处经办人员核实,秘书长审批。
3 、秘书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经办人员向有关公证处发放。
4 、困难补助超过 2000 元的,应报分管会长审批。
5 、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标准以外的困难补助,由协会秘书处报分管会长审批。分管会长认为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
五、补助金的来源和计划
1 、协会会费。
2 、保险公司保险费的返还。
3 、每年会员困难补助金应列入当年协会财务预算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