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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说家事 老父过世,四子女竟然均有遗嘱分家产?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3-07-22

公证说家事 老父过世,四子女竟然均有遗嘱分家产?

公证遗嘱解心结,四兄妹当庭痛哭

2013721   A113A113-法制周刊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钱朱建/刘庆智


  晚报记者钱朱建通讯员刘庆智报道漫画崔泓

    如今,子女为了争夺父母遗产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少见,最后不管如何划分,兄弟姐妹之间往往撕破脸,亲情也荡然无存。然而,在最近的一场争夺遗产的法院庭审中,却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水火不容甚至破口大骂的四兄妹,看到老父亲身前立公证遗嘱时的资料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随即抱头痛哭重归于好。

照顾瘫痪老父四女儿难出嫁

    张老先生刚刚亡故,为了争夺其遗产,他的四个儿女就已经吵翻了天。这事情还要从2002年说起。

    张老先生早年丧妻,四个子女由他一手带大,一个人既当爹又当娘,不可谓不艰辛。 2002年,本来身体康健的张老先生,由于一场不幸的车祸而卧床不起。虽然,张老先生得到一笔近30万元的赔偿,但身体竟是一蹶不振。

    张老先生的三个子女都已经成家,各有各的家庭和生活,最小的女儿在外地读书,原本可以照顾自己的张老先生的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

    在出车祸前他是和老三,也就是小儿子一起住的,现在老三是死活不肯再和张老先生一起居住了。在上海的三个子女均不愿意接纳张老先生,他们的一致主张是送他去养老院。这个时候刚好毕业的四女儿从外地赶回上海,在原来张老先生居住的房子里,照顾父亲的生活和起居。

    家长里短,油盐酱醋,日子也就这样将就的过着,四女儿年龄越来越大,也到了出嫁的时候,随经多次相亲,但对方只要听说她家里有一个瘫痪在床的老爷子,就都没下文了。

老父刚离世子女便争财产

    2012年,身体勉强维持着的张老先生,在一场感冒后未能再恢复过来,这个时候十年里看不到几次的三个子女上门了,都要求将老爷子接到自己家里共同居住。

    张老先生也觉得对小女儿非常愧疚而不愿意再拖累她,小女儿虽然不太愿意,但还是同意了父亲的意见。但在各自照顾多长时间的问题上又出了争执,老大要求一年一换,从老大开始。老二、老三不同意,均要求一个月一换。最终的妥协方式是:从老大开始轮班,二个月一换,由于四妹已经照顾很多,所以只在三个人中轮换,此间其余三个子女去看望老人必须得到当时照顾方的同意和在场。

    十个月后,老人过世。头七刚过,大姐召开家庭会议,并拿出一份2012318日在律师面前立的律师见证遗嘱,要求继承张老先生的全部财产。

    二哥向大姐冷笑一声,也从口袋里拿出一份遗嘱,这是张老先生在201252日所立的自书遗嘱,其大概内容是将身后所有财产留给老二,此时的老三并不着急,慢慢的吐这烟圈,说你们都不要吵了,我这里也有遗嘱。

    三弟从皮夹子里小心翼翼的拿出一份由两个人见证的见证遗嘱,其时间是201274日。三方就遗嘱的内容、时间、效力等吵了起来,并险些动手。老实的四妹在一旁,也只能默默的看着自己的姐姐、哥哥争论不休。最后,由老三提议,到公证处去咨询,以公证处的论断作为最后的结论。

看完证据四兄妹和好如初

    卢湾公证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这一家人,认真听他们讲着自己如何孝顺老人和自己的诉求。最后,公证员帮助他们查询了公证系统的遗嘱库,发现张老先生于20121月份,在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其中张老先生明确,在其百年后,他的全部财产由四女儿继承。在得知存在这么一份公证遗嘱后,原本相互争执不下的三个人,一团和气,一下子把矛头对准了四妹。

    四妹也是一头雾水,说她不知道具体情况,老人肯定不是她带来公证处的。 “飞来的? ”“我们不认可? ”“我们要告你们公证处!这个公证遗嘱是假的! ”其他三兄妹怒气冲冲。

    三人以四妹为被告诉至法庭。在庭上,三人唾沫横飞,控诉四妹如何控制张老先生,如何和公证处串通,如何炮制假遗嘱,如何对他们不公平,他们如何委屈。老大说,他的遗嘱是经过律师见证的,付了好多钱,是最可信的;老二讲,他手里的遗嘱是老父亲亲手写的,最可信,其他人都是假的;老三强调,他的遗嘱是张老先生生前最后一份遗嘱,是应该生效的,只要有他的遗嘱在,其他人的遗嘱都失效。

    主审该案件的法官调取了公证处对张老先生订立公证遗嘱时所做的资料证据。在展示的证据中,老人老泪纵横,哭诉着讲述着养育四个子女的不易,自己瘫痪在床十多年间三个子女的冷漠、虐待和对四妹的亏欠,最后老人强调这次来公证处是自己在老朋友的帮助下偷偷来的,是自愿的,未受任何人的胁迫和威胁。此时的三个子女已经没有刚才的嚣张气焰,也想起了老父亲生前的种种好处,也不禁抱着四妹哭泣起来,三个人当庭表示要求撤诉,并会配合四妹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

    手续办理完毕后,老人也已经入土为安,在坟前,四个子女共同告慰父母英灵,一家人和好如初。

公证员提醒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二十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一种,如果存在数份遗嘱的情况下,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案中,不管大姐、二哥、三弟手中有几分遗嘱,如与四妹的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则相抵触部分无效。

    2、设立遗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我们建议,设立遗嘱最好在专业公证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当然最好的方式还是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