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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申报荣誉公证员称号的通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15-02-05

沪公协办[2015]1

 

 

关于申报荣誉公证员称号的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市公协《关于设立“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称号的规定》,增强公证员的职业荣誉感,表彰长期在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加强行业凝聚力,现公证协会再次开展 “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曾担任执业公证员满二十年且长期从事公证工作因年龄、健康、离职等原因,依《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免职的公证员。

(二)无协会行业内通报的惩戒记录、无司法行政部门停止三个月以上执业的处罚记录、无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三)符合(一)、(二)申报条件的,但在今年授予工作开展前逝世的公证员可以被追授。

二、申报方式:

(一)各公证处根据申报条件,从在本处被免职的公证员中推荐名单,人数不限,并由公证处统一填写《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推荐书》。推荐书须经该公证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盖章。

符合申报条件规定的第三种情况的,也可由协会秘书处直接提名申报。

(二)《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推荐书》格式由协会制定,各公证处可在上海公证网站上直接下载,各公证处应保证所提交的推荐书完整、真实、可靠。推荐书一式两份,附以电子版本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市公证协会。

(三)协会对各公证处提交的推荐书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书,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参加申报。

(四)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有关申报人审核,评审委员会由十一人组成,评审委员人选须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今年评审委员会的审核工作由协会2014度上海市公证行业先进评选、表彰活动的评审委员会一并负责,不再单独设立。

(五)召开审核会议时,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申报人进行审核。

(六)评审委员会对全部申报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初步确定申报人名单。

(七)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的申报人名单,将统一公布于上海公证网站,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有异议的,会员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协会秘书处反映,秘书处在收到有关反映后,应及时核实,并书面报告评审委员会。

(八)公示期内收到的书面异议经核实,如情况属实的,由评审委员会再次组织审核会议讨论决定,取消申报资格。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或经核实后查明书面异议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的,公示期届满后申报人将被自动确认为正式申报人,评审委员会不再另行召开确认候选人会议。

(九)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将正式申报人名单、审核情况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正式申报人,由会长签署授予决定。

三、时间节点安排:

(一)推荐书及材料上报:213日前报至协会秘书处,并附电子邮件。

(二)215日―217,协会秘书处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补正。

(三)申报人公示:225日―32,初步确定的申报人名单公布在上海公证网站,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反映。

(四)33日―39,若无异议或经查明异议情况不属实的,自动作为正式申报人,评审委员会不再另行组织确认会议;若异议经查明属实的,评审委员会再次组织审核,确认最终申报人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将正式申报人名单、审核情况、公示情况一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请各处负责人员根据申报要求如实统计,填写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推荐书2015213统一送至协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姗姗          电话:62184408-103

邮箱:notary_bar@163.com

 

附件:上海市公证协会荣誉公证员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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