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办(2013)第1号
关于收缴2013年度公证协会会费的通知
各公证处:
根据《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及《上海市公证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处每年应将上一年度业务收入的3%,作为团体会费上缴市公证协会,同时应将公证员的个人会费一并上缴市公证协会(公证员个人会费为每年度人民币100元),并请各公证处将2012年度内已纳税营业额的税单复印件传真至协会。
请各处于2013年2月5日前将应缴的团体和个人会费汇入上海市公证协会账号(316117-00144010009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如团体会费及个人会费一并上缴需注明个人会费金额:
联系人:万颖 电话:62184408-201
传真:62185665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