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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节录)

作者:系统管理员    日期:2009-11-26

(198542日国务院公布)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
)外国资本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经公证机构证明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分行名称、总行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主要负责人员的简历和授权书、申请经营业务种类等;
2
.总行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申请设行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业务状况报告;
3
.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
.总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
)在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总行,应当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
.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总行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主要负责人员名单、申请经营业务种类等;
2
.组织章程;
3
.投资者提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
.投资者的资产、负债状况,并附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文件。

上海市公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