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 2008 )第 26 号
各公证处: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试行)》,已经协会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的意见及时反馈,以便作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二 00 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公证 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规则 通知
抄送:中国公证协会,市司法局公管处,各区县司法局
上海市公证协会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试行)
(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的工作,保障会员代表职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上海市公证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由从上海市公证协会执业公证员会员中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以下简称代表),是上海市公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至下届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为每年三月份。经过理事会决定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听取财务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重大规范;
(五)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六)审议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实施办法;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并提出代表大会会议议题和建议议程。
第七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应在会议举行前七天以书面方式发送与会人员。
第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应由代表本人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除换届大会外,理事会成员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条 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成员,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本届会长主持。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理事会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交办事机构研究。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通过。但会议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的理事选举及增补实行差额选举,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次选举的具体方法,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理事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代表二十名以上可以联名提出候选人。
第十五条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对理事提出罢免提案。
对理事的罢免案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临时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主席团可以对理事提出罢免提案。被罢免的理事有权在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申辩,理事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通过后罢免案生效。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代表有权对会长、理事会提出质询。质询应明确被质询人、质询问题和质询内容,被质询人应给予正式答复。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邀请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