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协(2013)第2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协会
遗嘱库遗嘱对外查询办法》的通知
各公证处:
《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遗嘱对外查询办法》经协会四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证处组织公证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5日
送:市司法局公管处
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遗嘱对外查询办法
(2013年7月11日上海市公证协会四届第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一.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登记的遗嘱范围如下:
(一)本市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
(二)本市公证机构保管的遗嘱。
二.自然人死亡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受益人、遗嘱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等(以下简称查询申请人)可以向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申请查询遗嘱。上海市公证遗嘱库指定全市各公证机构办理具体查询事宜。
三.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遗嘱查询有以下方式:
(一) 遗嘱信息查询
即查询是否有遗嘱,以及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遗嘱形式、保管的公证机构等信息。
查询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市任一家公证机构向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申请查询立遗嘱人的上述全部或部分遗嘱信息。
(二)遗嘱内容查询
即查询遗嘱的具体内容。
申请查询人应通过保管该遗嘱的公证机构向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申请查询立遗嘱人的遗嘱内容。
四.个人向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申请查询死者的遗嘱信息,应当提交死者的死亡证明、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填写查询申请表。
公证机构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后,受理其查询申请。
五.个人向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申请查询保管的遗嘱内容的,除提交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要提交证明其为立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
申请查询人无法提供其为遗嘱受益人、遗嘱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的,可以向公证机构一并提出确认身份的申请。
六.相关机关和部门依据其职能可以向本市公证机构查询死者的相关遗嘱信息。相关机关和部门查询遗嘱信息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的身份证件。
相关机关和部门申请查询遗嘱内容的,除上述第一款材料外,还应提交其要查询与被查询人遗嘱有直接关联的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并依据相关部门职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七.查询申请人应亲自向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递交查询申请,不能亲自前来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职能部门除外。
八.公证机构受理查询申请人的遗嘱信息查询申请后,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查询申请人。
九. 公证机构收到查询申请人的遗嘱内容查询申请,经审查其提供的材料、确认其身份后,受理其查询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遗嘱内容告知查询申请人。
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受益人、遗嘱执行人、相关职能部门等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向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申请领取所查询遗嘱的复印件。
十.公证机构对遗嘱查询所涉材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对查询记录应及时备案并上报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
十一.本办法由上海市公证协会负责解释。
关于制定《上海市公证协会
遗嘱库遗嘱对外查询办法》的说明
为规范本市公证机构办理对外遗嘱查询事务,由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结合《公证机构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草案)》,经过多次讨论、修改,提出了以下的《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遗嘱对外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外统一以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宣传,协会遗嘱库指定全市各公证机构办理具体查询事宜,协会目前不再另行独立设置查询机构。
二.遗嘱查询范围,即为上海市公证协会遗嘱库登记的遗嘱范围,包括本市公证机构所有的遗嘱:一是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二是公证机构保管的遗嘱(目前主要的遗嘱形式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将来可以随着遗嘱库保管的遗嘱形式丰富而丰富)。
三.遗嘱查询时间,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死亡后,相关人对于死者遗嘱情况的查询。立遗嘱人本人的查询另行按照保管协议及遗嘱保管的指导意见办理。
四.遗嘱查询方式:考虑到遗嘱的保密性质,遗嘱的查询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遗嘱信息查询,即是否有遗嘱,以及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遗嘱形式、保管的公证机构等信息;二是遗嘱内容查询,即遗嘱书内的内容。
五.查询申请人范围:主要限于死者的法定继承人、遗嘱受益人、遗嘱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申请。
有观点认为,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就应该公开,遗嘱信息就应该像房地产产权信息一样,放开查询。我们讨论后认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公开是指对法定继承人、受益人、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等的公开,基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是需要对于查询申请人的范围有所限制。
六.个人查询遗嘱信息的规定。个人查询遗嘱信息应当提交死者的死亡证明、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七.个人查询遗嘱内容的规定。个人查询遗嘱内容的,较遗嘱信息查询的条件要严格,除提交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外,还要提交证明其为立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考虑到遗嘱原件因已保管,部分人可能无法提供证明其为受益人、执行人等的材料,故涉及了身份确认的申请程序,由公证机构根据遗嘱内容来确定其身份。
八.机构查询遗嘱的规定。查询遗嘱信息,提交单位介绍信和查询人身份证件。如要查询遗嘱内容,相关机关和部门还应当提交其有权查询与被查询人遗嘱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办理。
九.委托查询的规定。查询申请人不能亲自递交查询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申请,但应有经公证的委托书。但职能部门除外。
十.遗嘱信息查询结果告知的规定。应考虑到遗嘱信息已经登记在案,所以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一.遗嘱内容查询结果告知的规定。
1. 公证机构在审查材料、确认身份后,受理申请。
2.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
3.遗嘱受益人、遗嘱执行人、法定继承人、职能部门可以申请保管遗嘱的复印件。
十二.遗嘱查询记录存档的规定。查询材料妥善保管、存档,查询记录及时备案、上报。便于遗嘱库的管理和查档。
十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因本规定由协会发布,故解释权也应当在协会。